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5]249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7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8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与世界各国及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及协议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局、县(市)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税务管理的认定、实施等日常征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我市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是指在我市境内提供建筑、安装、装配、调试、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设计等劳务的外国企业。具体包括: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外国企业;与我市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外国企业。
  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其收入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的,以该外国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外国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不能如实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润率。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利润率统一按20%执行;对其中个别项目需要调低利润率的,应按减税程序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外国企业在我市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应当缴纳所得税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
  第九条 由于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特殊性,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可以根据承包工程合同、协议规定的付款进度按次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按次申报纳税的外国企业应根据承包工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收款进度,在按次收取境内机构支付的工程价款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据承包工程合同、协议规定的付款进度在每次支付工程价款前,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并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有关外国企业应纳税款时,该外国企业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该外国企业开具代扣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各分局应定期与同级地方税务局沟通,以取得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各分局依照税收协定应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予以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因情况复杂或存在争议的,应上报市局逐级裁定。
  第十五条 各分局应加强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税务管理,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按一项目一档的原则,建立纳税档案和管理台帐,及时掌握工程和付款进度,并将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
  第十六条 各分局应将管辖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征管及查处情况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上报市局国际处。
  第十七条 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或扣缴报告有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国际处负责解释。
  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 深地税发[2003] 2003/6/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豫国税发[2003] 2003/9/2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中国人 琼府办[2004]41 2004/6/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 鄂国税函[2005] 2005/6/3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深国税函[2004] 2004/7/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2024/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 津国税际[2009] 2009/4/7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 大国税函[2004] 2004/12/1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 浙地税发[2002] 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