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函[2005]18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1
实施时间: 2005-9-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4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了解欠税的成因、规模、构成和管理现状,研究陈欠处理方法和新欠控管措施,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欠税核查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05〕376号)文件的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欠税核查工作。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核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下发欠税核查软件,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核查实施方案
  一、核查的目的
  为全面了解欠税的成因、规模、构成和管理现状,研究陈欠处理方法和新欠控管措施,加强欠税管理,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欠税核查工作。通过核查,摸清全市欠税的总量规模、主要构成以及欠税在不同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等基本情况,夯实欠税底数,合理划分欠税类别,完善分类治理措施。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核查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欠税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浩
  副组长:许石、程晓阳、王克鑫、胡明、任志全
  成员:刘淑艳、陶国巍、姜爱丽、张立洁、郑强、邸春刚
  欠税核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统处,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工作。
  三、核查范围
  欠税是指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税收收入,具体界定如下:
  (一)税种界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和罚款,包括已经停征的税种,不包括农业五税和海关代征税收。
  (二)时间界限:根据收付实现制确认,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截止2005年8月31日尚未清缴入库的全部欠税,不包含欠缴的2004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
  (三)类别界定:包含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本年新欠(2004年新欠到2005年8月31日尚未清缴入库),不包含缓征税款、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应缴未缴滞纳金。
  (四)环节界定:包含国税机关征收、稽查、纳税评估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欠税。
  四、核查方法
  欠税核查以国税机关已经掌握的数据为基础,以调查核实为保证,以调查核实后的数字为准,通过《欠税核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反映核查结果。《核查表》采用全市统一的格式、统一项目分类和代码、统一数据处理标准和采集软件、上报格式。
  (一)市局根据省局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核查表》表式,具体表式见附件1。
  (二)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税收会计账簿、欠税台账等档案资料,分欠税的纳税人逐户填写《核查表》。对国税机关不掌握的《核查表》中的指标,应向纳税人调查了解后填写。
  (三)填写《核查表》时,应按欠税发生的时间顺序,分欠缴原因、欠缴项目按年汇总填列。对同一年度和同一项目不同原因造成的欠税要分其原因分别填列。1993年年底前发生的欠税汇总填列在“1993年”,2001年发生的欠税分为“2001年1-4月”、“2001年5-12月”两个时间段分别填列,其余年度发生的欠税按实际发生年度填写。
  (四)填写《核查表》时,基层主管国税机关要与纳税人核对,必要时可深入到欠税的纳税人了解情况、核对数据、分析原因,确保项目完整、数据准确、内容真实。欠税数据核实后,《核查表》由欠税人盖章、核查人签字、负责核查的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确认,作为录入统一软件的依据并按征管档案资料保管。
  (五)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各自的实际征管范围负责欠税核查工作。对同一欠税人,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所管税种分别实施核查。对1994年税制改革时已取消税种的欠税,欠税人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原则上由欠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核查,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只由地方税务局一方管理并且欠税人欠税资料由地方税务局掌握的,由欠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核查,有关的国家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如果欠税人欠税资料由国家税务局掌握的,由掌握欠税人欠税资料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核查,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对关停企业和非正常户等类纳税人无法核对的欠税,由负责核查的国家税务局根据所管税种及掌握的欠税资料填制《核查表》。
  (六)各区、县(市)国税机关应使用统一下发的欠税核查软件采集、汇总、上报核查数据,欠税核查软件在(FTP/市局发布/计会处/欠说核查软件)/目录下载。
  五、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欠税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兼顾,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制定周密的核查工作方案。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促进欠税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团结协作。欠税核查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外部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纳税人(欠税人)的理解支持,内部需要计统、征管、稽查、纳税评估、计算机中心、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和计统、征管、稽查、纳税评估、计算机中心、税源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欠税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由计统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优质高效地完成欠税核查工作。
  计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欠税核查工作以及欠税数据的汇总、分析、上报和核查报告的起草等工作;
  基层征管或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核查表》的填报、数据核对和录入工作;稽查和纳税评估部门协助基层征管或税源管理部门做好欠税数据的核对工作;
  计算机中心负责欠税核查软件的下载、安装及技术支持工作。
  (三)强化管理,确保质量。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要求,比对纳税人核算的欠税情况与税务机关掌握的欠税档案,分析差异,如实采集信息,保证欠税数据的真实准确,准确反映欠税情况和成因。各单位对核查数据要认真负责,不得瞒报、虚报。市局将组织抽查,一经发现不如实上报核查数据的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以核查为契机,全面加强欠税管理。一是坚持依法控管,应收尽收,严格控制新欠;二是坚持实行欠税公告、以票控欠、以欠抵退等,加大清缴力度,努力减少欠税;三是严密监控欠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变动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欠税管理档案,使欠税监控工作精细化。
  (五)结合CTAIS2.0上线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结合CTAIS2.0上线期初欠税动态数据的采集工作,认真做好欠税核查工作。通过核查,发现确实属于虚增的欠税,应经过稽查或核查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书审批,并以经审批的有关文书作为税收会计核算依据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上报的欠税核查数据和进入CTAIS2.0系统的欠税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六)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欠税核查工作,于2005年10月10日以前形成核查报告,与核查的基础数据、汇总数据一并以电子文档逐级上报至市局(FTP/分局上报/计会处/欠税核查)/目录,核查报告需以正式文件上报。各单位要在报告中深入分析当地欠税的成因、主要构成、分布情况、存在问题等。对政府政策、政府行为性因素形成的欠税,要尽最大可能列明各种政府政策、政府行为的具体内容(含文件名称、文号)和形成的欠税金额,对核查出的欠税差异,进行原因分析,并针对欠税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分类治理的意见。
  各单位对国有控股企业欠税,应将《核查表》以区、县(市)为单位形成单独的文件夹上报至市局(FTP/分局上报/计会处/欠税核查/国有控股企业欠税)/目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木材厂所欠地方各税处理意见的 湘地税函[2003] 2003/7/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 皖地税[2000]18 2000/7/21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黄政办[2002]89 0001/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欠税核查工 闽国税函[2005] 2005/9/21
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财政 2007/8/28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 晋地税征发[200 2004/1/17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财政会[2012] 2012/3/16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粤财法[2013]39 2013/6/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 粤地税发[2004] 2004/6/2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 浙国税计[2000] 20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