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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劳社字[2009]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7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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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上述两项调整的养老金低于90元的,按90元调整。
  (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
  1、按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8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
  2、按年龄倾斜调整。2008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20元;2008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
  3、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0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7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4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1、2、3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
  4、退休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60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600元。
  四、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
  五、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六、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对困难地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将给与适当的补助。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务于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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