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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有关物价大检查的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物价局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发文时间: 1992-9-19
实施时间: 1992-9-19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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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为了今后能顺利开展物价大检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地物价部门进行大检查时,应尽量与税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点检查。受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委托,由各地大检查办公室检查出中央单位的物价违法问题,应及时移交同级物价检查部门,由物价检查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被处罚单位对物价检查部门处罚不服的,可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
  二、在大检查中,物价部门单独对中央单位进行检查时,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提出被检查的单位名单,向国家物价局物价监督检查司备案,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部门的介绍信进点检查。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检查、处理效。
  三、物价部门在大检查中要注意与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防止重复检查。处理违法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国家物价局物价监督检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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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4]15号 1994/3/5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物价大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11/11
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 1994/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