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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证认[2003]9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10-10
实施时间: 2003-10-10
法规类型: 价格鉴证师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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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计委)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适应我国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工作发展需要,完善和规范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行为,提高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的素质,保证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现将《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是一项新的试点工作,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的统一安排,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按照分工,各省级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做好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前的业务培训工作,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做好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前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对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的认证,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委托各省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认证工作由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
  四、对在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68021615,68037345。
  网址:
  附:《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附: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素质,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公平、公正,防止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搞好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资质等级认证,依据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4号)、《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旧机动车价格鉴定、认证、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机构接受申请,对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在估价方面的学识、技术和行为能力进行的公正性认定。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对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进行认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书》。
  第五条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分为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和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
  第六条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申请资格认证应填写《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登记表》,并出具资格认证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价格评估工作3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价格工作2年以上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价格工作一年以上;
  (三)从事旧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1年以上;
  (四)参加过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办的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培训班并通过考试取得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八条 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取得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员资格认证书、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取得价格鉴证师、资产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1年以上;
  (四)从事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工作2年以上;
  (五)参加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部门举办的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培训班,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高级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的《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书》具备价格行为公证效力,证明该人员具备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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