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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限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劳发[2003]11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2-3
实施时间: 2003-12-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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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已覆盖城镇9274个单位、106万人,尚有少部分企业及其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保障城镇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现就限期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尚未参加市级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以后参保的,均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补缴的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和缴纳的滞纳金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补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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