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小学教材招投标试点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2]16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时间: 2002-2-9
实施时间: 2002-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福建、安徽省、重庆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规范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现就有关价格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地区的教材零售价格均在竞标过程中形成,并由教材出版单位报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出版发行均实行招投标的教材,出版单位竞标形成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实行发行招投标的教材,中标发行折扣率不得高于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折扣率,由此产生的降价部分,出版单位必须通过降低教材零售价格,全额让给学生。
  三、试点地区以外出版单位直供试点地区使用的教材(以下简称直供教材)价格由出版单位制定。试点地区招标人应及时将中标发行折扣率通知直供教材出版单位,直供教材出版单位也应按上述规定降低零售价格,并报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地价格、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教材价格的监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劳动年检手册及各种资料工本费问题的复 甘价函[2007]19 2007/12/5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粤价[1997]19号 1997/3/1
关于基因工程乙肝疫苗[重组酵母]价格的通知 计司价格函[200 2000/6/2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稳定食盐等部分商品市场和价 青发改价格[201 2011/3/18
印发《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6]19 1996/2/1
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6] 2006/7/2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辉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曲普瑞林注射剂 闽价函[2011]11 2011/6/3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发展和 粤价[2011]39号 2011/2/25
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 2006/6/12
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12 20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