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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1年春季茧丝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1]36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3-19
实施时间: 2001-3-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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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茧丝绸协调(领导、改革)小组,经贸委(经委):
  鉴于今年春茧即将上市,为指导各地做好春茧价格安排和收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春季桑茧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厂丝出厂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
  二、2001年春季桑茧鲜茧收购价格、干茧供应价格和出厂丝出厂价格的水平及浮动幅度,继续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2000年秋茧价格及加强秋茧收购管理的通知》(计电〔2000〕6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桑蚕鲜茧干壳量和茧层率级差差价,继续按照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委《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国茧协〔1997〕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区、市)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在与毗邻省区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鲜茧、干茧具体价格水平,尽早出台本省(区、市)2001年春季蚕茧价格政策,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备案。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蚕茧收购工作,切实加强蚕茧收购管理,维护正常收购秩序。要积极引导蚕农和蚕茧收购单位正确认识产销形势,积极协调维护省际、市县间蚕茧收购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茧丝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盲目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行为,维护价格秩序。蚕茧收购单位要及早筹措收购资金,坚决杜绝“打白条”。蚕茧收购要严格实行仪器评茧,禁止手估目评。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依照《关于加强2000年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443号)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和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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