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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评估估价 > 房地产评估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 建办住房[2001]10号
发文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1-3-13
实施时间: 2001-3-13
法规类型: 房地产评估法规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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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厅:
  琼建房[2000]375号和川建厅办发[2001]018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从各地执行情况看,《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从总体上是好的,对房地产估价事业的发展与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和脱钩改制工作的完成,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条件需要作相应调整,目前我部已着手修订房地产估价机构标准。考虑到海南、四川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估价业务量与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经营业绩标准难以衔接,同意你们暂时按照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精神,适当调整二、三级机构的经营业绩条件,并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如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修订标准出台后,应按照新标准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三)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经营业绩适当调整后,营业范围仍应严格按照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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