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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铁道部
发文时间: 2000-5-30
实施时间: 2000-5-30
法规类型: 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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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中车、物资、通号总公司:
  为规范各级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工作,现将修订后的《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和《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部结算中心。
  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基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铁道结算中心(简称中心)的结算会计工作,依据铁道部《关于加强铁道结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规定》(铁资金〔1999〕12号)和有关会计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部批准设立的地区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结算会计业务,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心结算会计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在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以下简称内部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及其通过中心开户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路外单位以及未在中心开户的内部单位(上述两类单位以下简称非内部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业务,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督。
  核算。对中心经办的内部结算业务进行计算、记录、分类、汇总,提供准确、完整、连续、综合的结算会计信息,为中心财务会计提供结算业务的明细核算资料。
  监督。以铁路内部货币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结算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保证结算会计事项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结算会计的任务
  (一)依据会计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二)为中心财务会计、资金管理部门及中心领导提供结算会计信息。
  (三)监督内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结算会计管理
  第五条 结算会计岗位及业务分工
  中心结算会计分为:接柜、记帐、复核、联网管理、票据交换、保管、系统操作、业务主管八个岗位。
  (一)接柜
  负责受理客户送来的各项单据,审核凭证内容,核对预留印鉴,业务处理完毕,及时将回单交客户;负责客户有关业务的咨询及查询工作;发放及出售结算凭证;办理开销户手续;客户对帐单临时打印。办理结算备用金业务的中心,接柜岗位还须负责备用金的收取和支付。
  (二)记帐
  负责对柜台受理的凭证和经银行往来提入、提出的凭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三)复核
  负责对记帐员录入的凭证进行复核,核对备用金付款业务及大额付款业务印鉴;打印有关记帐凭证或凭证清单;当日票据整理、登记并及时移交到保管岗位。
  (四)联网管理
  负责联网结算业务的落地处理、联网往来业务的核对等工作,打印联网结算有关凭证。
  (五)票据交换
  负责中心预留银行印鉴之一的保管和使用;负责核对提出票据及打印票据交换清单;制作批量及实时交换的银行付款凭证,与银行进行票据交换;核对银行提入票据并负责其印鉴审核;登记票据交换簿;及时处理银行结算备用金及实时业务。
  (六)保管
  负责中心内部以各种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空白结算凭证、记帐凭证及其他单证的保管,办理重要单证的出、入库手续。办理备用金的中心,还须每日将保管的库存备用金与备用金日记帐核对。
  (七)系统操作
  负责计算机的开、关机及系统日常维护管理;打印分户余额表、每月会计帐表及对帐单;及时备份业务数据。
  (八)业务主管
  负责结算业务的组织及监督;中心预留银行印鉴之二的保管及使用;结算会计用章用途分配及使用登记;审核客户开、销户资格;系统业务参数管理;每日内转业务机器发生额与手工核对;每日与银行余额核对,监督中心银行存款动态;大额支付管理;冲帐、调帐等转帐凭证填制;结息日分户帐积数和与所属科目总帐同期积数总额核对;对外提供报表审核;帐实的定期与不定期核对;重要事项的报告。
  第六条 结算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一)结算会计部门独立行使职能,对结算业务活动实施管理和控制。
  (二)结算会计业务人员须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各中心可以根据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工,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同一笔业务的记帐和复核不能兼岗;重要单证、重要会计印章实行分管的原则;预留印鉴两枚及两枚以上的,不能一人保管。
  (三)结算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轮岗的期限由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四)各中心须根据本规定及结算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结算会计操作规程,对结算会计业务中每项业务活动的处理如票据审核、帐务处理、票据交换、凭证传递等操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保证每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人员办理,形成有效的业务处理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七条 结算会计核算要求
  (一)结算会计工作一律采用部中心统一开发的《铁道资金结算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处理业务。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帐表等均为有效文件。
  (二)办理备用金业务的中心必须钱、帐分管,有帐有据。
  (三)系统的业务参数必须由业务主管根据系统和结算会计帐务组织的要求设立和维护。系统结算会计核算数据及资料须逐日备份。
  (四)各项业务须实时、序时、连续处理。
  (五)核算质量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全部相符。
  (六)数据录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数据准确。
  操作员不得擅自编制凭证上机处理,禁止无凭证依据进行数据录入。调整帐户信息必须根据结算会计主管人员签发的书面通知输入。收、付款业务,应同时录入对方单位相关信息。非操作员不得录入任何数据。
  对外付款业务,先记分户帐,再记中心总户帐或同时记帐;内部单位收款业务,先记中心总户帐,再记内部单位分户帐或同时记帐;内部单位提备用金业务,先记分户帐,再付备用金;内部转帐业务,收、付款帐户同时记帐;联网清算代收款项,收妥入帐。
  (七)结算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联网转帐凭证等),须指定专人复核份数、金额、列帐科目及平衡关系。
  (八)接受稽核部门的事后监督。
  (九)大额支付须及时通报中心有关人员。
  (十)结算会计核算分为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日常业务处理通过凭证录入,系统自动完成结算会计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第八条 系统管理
  (一)系统管理采取统一研制、分级维护。部中心负责系统的升级及版本更新工作,各级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及所辖中心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遇不能解决的问题,逐级上报解决。
  系统管理员不得进行结算业务处理。
  (二)中心实行系统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各类操作人员必须明确权限范围,严禁越权操作。系统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
  (三)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须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防止失密,离岗应退出有权操作界面。
  (四)发生开销户、冲帐、调帐(发生额、余额、积数、利率等)、计息、查询或修改客户密码、挂失及取消挂失、冻结及解冻等业务,需进行系统操作的,均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的书面通知办理。
  (五)系统联网业务处理时间由部中心统一规定。
  第九条 结算会计凭证及管理
  结算业务的会计凭证用于记录结算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是作为记帐根据的书面证明。结算业务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一)原始凭证
  结算原始凭证是在结算业务发生时取得或编制的,用以记录结算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是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依据。结算业务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票据、结算凭证和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及附件。
  银行票据及结算凭证包括票据(支票、汇票、本票等),信汇、电汇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含拒付理由书),委托收款凭证,特种转帐借(贷)方传票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结算凭证如电信费、水电费及税费的专用单据等。
  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及其附件种类如下:
  1.内部收款委托书
  内部收款委托书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向中心提交银行票据,委托中心通过银行收取款项的业务。
  内部收款委托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委托受理回单,第二联中心收妥记帐。
  2.内部付款委托书
  内部付款委托书适用于内部单位办理对外结算时,委托中心从其帐户支付款项的业务。
  内部付款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委托单位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为委托单位存根。
  3.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适用于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同意委托收款且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协议或合同的结算业务。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付款单位的付款通知。
  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也可根据特定需要自行设计,报部中心审批后印制。
  4.内部转帐支票
  内部转帐支票适用于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付款单位主动付款的结算业务。
  内部转帐支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办理业务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第四联为付款单位存根。
  5.内部特种转帐凭证
  内部特种转帐凭证适用于中心发生冲帐、调帐、退票、内部结算网络付款等业务。
  内部特种转帐凭证的联次视具体需求决定。
  6.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同意委托收款且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协议或合同的结算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委托收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7.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付款单位主动付款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付款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8.内部托收承付凭证
  内部托收承付凭证适用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收款单位发货或提供劳务后,委托中心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中心承认付款的结算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托收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备查。
  9.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
  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适用于在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承付期内付款单位拒付部分或全部款项的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为付款单位的付款通知或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或全额拒付中心备查。
  10.结算备用金支票
  结算备用金支票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到中心提取备用金的业务。
  结算备用金支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二联为中心备查,第三联为提款单位存根。
  11.结算备用金送款簿
  结算备用金送款簿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将备用金交存中心的业务。
  结算备用金送款簿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交款回单,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中心备查。
  12.定期存款证实书
  中心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适用于内部单位在中心办理内部定期存款的业务。
  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中心留存,第二联为内部单位定期存款证明。
  13.空白凭证领用单
  空白凭证领用单适用于中心内部单位领购银行结算凭证或内部结算凭证的业务。
  空白凭证领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领用单位付款通知,第二联为中心记帐凭证,第三联为中心会计记帐凭证。
  14.其他
  联网结算所需机制凭证格式由部中心统一规定,系统自动打印。
  各结算中心如需上述以外的其他凭证,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印制。
  内部结算凭证的印制由各地区中心按照部中心统一格式内容,冠以不同中心的名称印制;需使用专用水印纸的内部付款凭证由部中心统一印制。内部结算凭证尺寸规格一律为9.5×18公分。
  (二)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方式
  结算业务记帐凭证按其编制方法采用复式记帐凭证,在一张凭证上集中反映一笔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其对应关系。
  2.结算记帐凭证的处理
  根据中心结算业务及系统的特点,结算业务的记帐凭证根据结算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原始凭证,直接在系统中录入。
  存档的纸制凭证原则上一律打印机制凭证或凭证清单,并附该张凭证或清单的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上能够反映出业务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对应关系的,可以以单代证。
  (三)重要单证的管理
  1.中心内部付款凭证、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印鉴卡及银行重空凭证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各中心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制度,实行证、章分管分用,严禁空白凭证预先盖章备用。
  3.各中心需通过系统对内部单位领用的银行票据及内部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登号、销号管理。内部单位销户时应收回未用空白凭证,并登记销毁。
  4.各中心(营业网点)会计主管人员(主管领导)要定期盘点清查库存重要单证(每月至少一次),核对帐实,并在登记簿记录、签章。
  第十条 各级中心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结算票据及凭证原则上由中心负责传递,非特殊情况不由客户直接交换。内部传递的原则为先急件(实时)再一般,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有交接记录。
  第十一条 结算会计业务用章及管理
  (一)结算会计业务用章的使用范围
  1.预留银行印鉴
  用于办理中心的有关结算业务,是中心在银行的预留签章。
  2.受理章
  用于中心受理内部单位提交的而未进行转帐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
  3.转讫章
  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及其他结算业务会计凭证。
  4.业务章
  用于上述业务以外的重要单证。
  (二)结算会计业务用章的管理
  1.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部中心负责受理章、转讫章及业务章的设计。地区中心负责受理章、转讫章及业务章的刻制及其他章的设计、刻制。
  2.各中心须建立结算会计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并由结算会计主管人员保管并监督使用。
  3.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采取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各会计用章启用及停用时,必须由使用人员在结算会计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遇人员调换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4.各种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及范围使用。可指定每一枚业务用章的特定用途。重要业务用章使用人员离开岗位时须作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结算会计业务用章。
  第十二条 结算存款占用费计算
  对结算存款占用费的计算范围、费率和计算出的金额须认真复核,加强检查,保证计算及转付正确。
  (一)内部单位存款(包括客户结算款及客户定期存款)占用费
  1.应转付各内部单位的占用费,一律转帐支付,并打印结算存款占用费通知单。
  2.占用费计算及支付时间比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
  1.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的计费时间及费率与客户结算存款占用费一致。
  2.联网结算往来资金占用费由付款方计算并于结息日主动通过内部转帐付收款方。
  3.联网结算轧差时间及轧差资金占用费率由部中心统一规定。
  4.联网结算轧差资金占用费由收款方计算,并填制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向付款中心办理收款,付款中心核对无误后付款。
  第十三条 错帐冲正
  (一)同一结算网点业务:中心在帐务处理时发生错误,未复核前记帐员可直接修改记帐凭证;复核后(当日、日后、月后及年后)的业务,按下述办法进行冲帐:
  1.串户。
  (1)收款单位串户:填制借方为应冲销帐户、贷方为正确帐户的凭证冲正。
  (2)付款单位串户:填制借方为正确帐户、贷方为应冲销帐户的凭证冲正。
  2.凭证金额或科目错误。先填制一张与错误凭证相同的红字凭证,冲销原错误凭证,再填制一张正确凭证补记原业务。
  因错帐冲正而影响帐户积数的,应根据凭证上注明的积数,同时调整帐户积数。
  (二)联网结算业务:
  1.联网结算帐户错误,先由错收款项的中心将款项原数退回,付款中心再另填写一张正确凭证。
  2.联网结算金额错误,多收时由多收款项的中心将多余款项主动退回,少付时由付款中心补付。
  (三)凡错帐冲正必须在冲正凭证及原始凭证上详细注明错帐日期、冲正日期及原因。
  (四)所有错帐冲正凭证,必须经结算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签章后办理。
  第十四条 帐簿结转
  (一)日结。每日营业终了,人工操作系统进行帐户结转。
  (二)月结。每月最后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日结后进行月结的操作。
  (三)年结。每年最后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月结后做年结。
  第十五条 帐簿装订
  系统打印出的明细帐、分户帐、总帐等须进行装订。
  (一)内部单位存款余额表须逐月装订,封面注明中心名称、帐簿名称、起止页码、起止时间、装订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
  (二)其他科目及分户明细帐、总帐按年打印装订,封面注明中心名称、帐簿名称、起止页码、起止时间、装订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
  (三)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移交。
  第十六条 根据中心管理需要,结算会计须出具如下结算会计管理报表:
  (一)结算资金日报表。根据结算会计所设会计科目,按日编制。
  (二)科目余额平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三)中心内部往来明细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四)联网结算明细表。每日联网结算业务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五)业务状况统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六)帐户余额表。逐日打印,按月装订,结算部门留存。
  (七)断号统计表。每日营业终了,编制此表,作为当日记帐凭证附件。
  (八)结算会计人员岗位分工情况表。每年年初或结算会计人员及岗位发生变动时编制此表。
  第三章 结算会计业务核算
  第十七条 内部单位交存及提取现金业务
  此业务适用于银行在中心设立出纳柜台,办理中心内部单位的现金收付业务的模式。
  (一)交存现金:内部单位将现金交银行,银行将款项记入中心总户帐,中心记入交款单位分户帐。
  帐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分户。
  (二)提取现金:内部单位先在中心办理付款手续,再在银行提取现金。银行从中心总户帐中支付此款项并付现金给内部提现单位。
  帐务处理:银行逐笔登记中心总户帐时:借记分户,贷记银行存款;如果银行每日一次或几次汇总登记中心总户帐时,中心首先记分户帐:借记分户,贷记提出票据,汇总支付银行提现款项时,再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第十八条 备用金业务
  此业务适用于银行未在中心设立现金柜台,由中心办理其内部单位的交存及提取备用金业务的模式。
  (一)交存备用金:
  内部单位先将备用金交中心,再由中心统一交银行。
  帐务处理:各单位交存备用金时:借记备用金,贷记各分户;中心将备用金交存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备用金。
  (二)提取备用金
  中心使用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备用金,各内部单位使用内部备用金支票到中心提取备用金。
  帐务处理:中心到银行提取结算备用金,借记备用金,贷记银行存款;各内部单位到中心提取结算备用金时,借记分户,贷记备用金。
  第十九条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
  (一)收款业务
  内部单位主动委托中心通过银行收款时,可使用“内部收款委托书”。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的收款业务表现为:电、信汇汇入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款,同城通存款,收入支票,本票及汇票款,退票款及汇票余款退回等。发生上述业务时,银行将款项记入中心总户帐,中心再记入收款单位分户帐。
  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各分户。
  (二)付款业务
  内部单位主动委托中心通过银行付款时,可使用“内部付款委托书”。
  中心内部单位与非内部开户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的付款业务表现为:电、信汇汇出款,承付委托收款,承付托收承付款,通兑款,转帐支票付款,办理银行汇票缴纳税款等。发生上述付款业务时,中心首先在内部单位分户帐内划款,银行再在中心总户帐内划款。
  帐务处理为:中心集中与银行交换票据并汇总付款时,分户首先付款,借记分户,贷记提出票据;中心通过银行集中汇总付款时,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中心实时与银行交换票据并付款时,借记分户,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十条 中心内部单位间往来结算业务
  (一)同一结算网点内转业务
  同一结算网点内转业务适用的对象是发生经济往来的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
  1.内部委托收款
  内部委托收款结算使用“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办理内部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单位填写“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连同付款单位承诺付款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并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收款单位作收款凭证,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连同有关附件转付款单位作付款凭证。
  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内部收款单位。
  2.内部委托付款
  内部委托付款结算使用“内部转帐支票”。
  办理内部委托付款业务时,付款单位填写内部转帐支票一式四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第四联留存,一~三联送中心或交收款人。
  中心审核内部转帐支票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付款单位作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第三联转收款单位作收款凭证。
  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内部收款单位。
  (二)联网结算业务
  联网结算业务适用的对象是发生经济往来业务的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
  各级结算中心与内部单位或各级结算中心之间发生经济往来,进行联网结算时,各级结算中心视同内部单位处理。帐号为本中心的代码编号,记帐科目为本中心与财务会计的往来科目(系统参数表设置)。
  联网结算通过铁路内部结算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内部结算网)办理。
  为付款单位开立内部帐户的中心为付款中心。
  为收款单位开立内部帐户的中心为收款中心。
  在内部结算网中,位于收款中心及付款中心之间,通过清算帐户办理(传递)代收、代付结算业务(信息)的中心为中转中心。
  在内部结算网发送〔联网凭证〕(带〔〕的为系统打印凭证,下同)的中心的清算帐户,为往帐方清算帐户。
  在内部结算网接收〔联网凭证〕的中心的清算帐户,为来帐方清算帐户。
  1.联网内部委托付款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结算使用“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
  办理联网内部委托付款业务时,付款单位填写“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分别盖转讫章。第一联退付款单位作回单,第二联中心记帐,并将此委托付款信息逐级传递至收款中心。
  中转中心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分别盖转讫章,系统自动记帐,并将此委托付款信息逐级传递。
  收款中心以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为依据,将款项从清算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同时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分别盖转讫章,一联转收款单位作收款通知,一联中心作记帐凭证。
  付款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内部付款单位,贷记来帐方清算帐户。
  中转代收代付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往帐方清算帐户,贷记来帐方清算帐户。
  收款中心帐务处理:借记往帐方清算帐户,贷记收款单位。
  2.联网内部委托收款业务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结算使用“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
  办理联网内部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单位填写“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连同付款单位承诺付款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受理章退收款单位作受理凭证,并将此委托收款信息依次传往付款中心,各级中心系统自动作台帐登记,不作帐务处理。
  付款中心收到收款中心的委托收款后,系统自动生成待转发的〔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如果付款单位存款足支,付款中心发送〔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付款,否则选择自动退票。信息传递程序及各中转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
  收款中心在内部结算网收到〔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后,系统自动记帐,打印出的〔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一联送收款单位,一联中心作记帐凭证(原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作凭证附件)。
  3.内部托收承付业务
  内部托收承付业务使用“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等内部结算凭证。
  办理内部托收承付业务时,托收单位填写“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登记台帐。第一联盖受理章退托收单位,并将内部托收承付信息传递至付款中心。付款中心将收到的〔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一联盖业务章登记台帐后转付款单位签收。
  如果承付期满付款单位未提异议,即为全额承付,付款中心根据〔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记帐联通过内部结算网发送〔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将款项依次划往收款中心。款项划付、信息传递程序及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
  如果付款期满付款单位存款不足,则付款中心作退票处理。
  如果付款单位部分拒付,付款单位填写一式二联“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备注栏注明原托收号码。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交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转讫章退付款单位作付款通知,承付的款项划付、信息传递程序及中心记帐方法与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相同,注销台帐。
  如果付款单位全额拒付,付款单位填写一式二联“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第二联盖预留中心印鉴送中心;中心审核无误,第一联盖业务章退付款单位,将拒付信息依次传递至托收中心;托收中心将通过内部结算网收到的〔联网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一联盖业务章转托收单位签收,一联中心备查。各中转中心注销台帐,不作帐务处理。
  4.资金清算汇划
  联网结算往来帐目须每日定时核对,核对时间以部中心规定为准。
  联网清算轧差款项通过银行汇划。轧差时,帐务处理为将日常往来帐户的余额全部转入轧差清算帐户。
  实际汇出或收到资金时,资金从轧差清算帐户支付或收入。汇出资金时,帐务处理为:借记轧差清算帐户,贷记银行存款;收到垫付资金时,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轧差清算帐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单位定期存款业务
  (一)内部单位存入定期存款
  内部单位在中心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须提供内部定期存款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中心或到期解付印鉴。定期存款款项收妥后,由中心开具内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给客户,内部定期存款证实书必须由中心经办人员填写。
  1.内部单位以中心内部转帐支票办理定期存款,余额足付,即进行帐务处理:借记客户结算款-分户,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2.内部单位存入他行支票,办理中心内部定期存款时,待款项收妥后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3.内部单位内部定期存款到期转存。帐务处理为:借记客户定期款-分户(原值),借记核算往来(占用费),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原值+占用费)。
  4.内部单位持现金到中心办理定期存款。现金收妥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备用金,贷记客户定期款-分户。
  (二)还本付息
  内部单位支取定期存款时,须交回定期存款证实书原件,中心据以记帐,定期存款证实书备查联做记帐凭证附件。如果本息转存中心,则借记客户定期存款-分户(本金),借记核算往来(利息),贷记客户结算存款-分户;如果本息转他处,则借记客户定期存款-分户(本金),借
  记核算往来(利息),贷记提出票据(本+息),待付款时再借记提出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心应制定结算会计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勤奋敬业,长期保持帐务正确的结算会计人员;避免及发现重大事故或诈骗冒领案件,从而保护中心及内部单位资金安全的结算会计人员,由各中心给予表扬和奖励。
  各级中心结算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犯纪律,有章不循,不负责任,造成帐务错误,使中心或内部单位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有贪污盗窃、索贿受贿行为的结算会计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结算会计主管人员及中心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1.铁道结算中心内部结算凭证附式(略)
  2.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会计业务用章附式(略)
  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铁道系统内部货币结算资金管理,规范各级铁道结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结算工作,保障内部开户单位(以下简称内部单位)的资金安全,促进中心的发展,依据铁道部《关于加强铁道结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部批准设立的地区结算中心、地区结算中心分支机构及内部单位。
  本办法所规范的结算业务范围为中心内部单位间的内部经济往来及其通过中心开户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路外单位以及未在中心开户的路内单位间的经济往来的人民币结算和资金往来结算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结算系指中心内部单位间通过内部结算网络、使用内部结算凭证进行资金往来清算的行为;结算系指内部单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及各种结算方式,通过中心银行帐户进行给付以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 为有效组织全路的联网结算工作,部中心及各级中心须为所辖中心开立日常往来及轧差清算帐户(中心编码),办理与所辖中心及所辖各中心间的日常往来及轧差清算业务。
  各级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编码及规则由部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条 中心结算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内部经济往来,准确、及时、安全的办理及组织内部结算业务;通过中心银行帐户办理内部单位之间和内部单位与路外单位以及非内部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中心的结算工作,保障内部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结算中心依法对内部单位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内部单位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心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心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资金或扣款,不得停止内部单位存款的支付。
  第六条 铁道结算中心内部结算凭证是办理内部转帐的依据,各内部单位办理内部转帐必须使用内部结算凭证。
  内部单位领购内部结算凭证,须填写铁道结算中心空白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中心印鉴一致。
  办理内部结算业务时,帐号填写规则为“中心编码--内部小帐号”
  填写内部结算凭证须蓝、黑色套写。
  内部帐户销户时,须将全部剩余空白结算凭证交回中心登记注销。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使用的内部结算凭证必须与从中心领取时的记载一致,否则中心不予办理。
  第七条 已签发的内部付款凭证遗失,可向中心申请挂失,具体挂失程序比照银行票据挂失办法办理;挂失前已经支付的,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内部单位、中心办理结算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中心不垫款。
  第九条 中心按规定受理结算凭证,对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及内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条 部中心根据结算办法统一开发、推广《铁道资金结算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管理系统),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路的结算工作。
  各地区中心根据本办法,运用结算管理系统,组织实施辖内中心及内部单位的结算工作。
  第二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各中心及内部单位在办理内部结算业务时,根据铁道结算中心结算业务的特点,采用内部委托收款、内部委托付款、联网内部委托收款、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内部托收承付五种结算方式。
  办理结算业务时,使用票据及银行的结算凭证,也可与铁道结算中心内部付款委托书及铁道结算中心内部收款委托书一并在中心内部使用。
  内部结算凭证上的内部单位签章为内部单位预留中心印鉴;中心办理内部结算,给内部单位的收、付款通知联,须加盖转讫章;中心受理内部单位提交而未进行转帐处理的各种凭证回执须加盖受理章;中心办理内部结算,用于上述业务以外的重要单证,须加盖业务章。
  第十二条 内部委托收款
  (一)内部委托收款是中心内部收款单位委托中心向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同意委托收款且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协议或合同的结算业务,可使用内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三)内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只限于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之间,无金额起点。
  (四)委托。收款单位办理内部委托收款须填写内部委托收款凭证,并提供付款单位承诺无承付期付款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付款。中心审核收款单位填写的内部委托收款凭证及付款单位承诺付款的合同或协议无误,且付款单位存款余额足够支付时,即将款项由付款单位帐户划转收款单位帐户。
  (六)付款方余额不足。付款单位存款余额不足时,中心将委托收款凭证及其附件当即退托收单位。
  第十三条 内部委托付款
  (一)内部委托付款是由内部付款单位签发内部转帐支票(以下简称内部支票),委托中心将款项付给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的结算方式。
  (二)内部委托付款使用内部支票作为内部结算凭证。
  (三)内部支票采取记名式,不可背书转让。
  (四)内部支票无金额起点。
  (五)内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十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中心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六)签发内部支票须记载下列事项:
  1.付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中心;
  2.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中心;
  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确定的金额;
  5.出票日期;
  6.出票单位签章。
  上列记载事项欠缺任何之一项的,即为无效内部支票。
  (七)内部支票的出票人预留中心印鉴是中心审核内部支票付款的依据。
  (八)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内部支票;不得签发与预留中心印鉴不符的内部支票;使用密码内部支票的,不得签发密码错误的内部支票;不得签发非本单位在中心领取的内部支票。发现违背上述规定的内部支票,中心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不足付时,做只收不付处理;屡次签发的,中心有权停止其内部结算资格。
  (九)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中心收款或直接向中心提示付款。
  (十)中心审核内部支票无误,且付款单位存款余额足支,中心见票足额付款。
  第十四条 联网内部委托收款
  (一)联网内部委托收款是中心内部收款单位委托中心向非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非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间发生经济往来,且收款单位持有付款单位承诺如期付款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文件的结算业务(如水电费、房屋租赁费、通讯费等),使用联网内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三)联网内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只限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两个内部单位之间,无金额起点。
  (四)委托。收款单位办理联网内部委托收款须填写铁道结算中心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并提供付款单位承诺如期付款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经中心审核不符合规定即退委托单位,审核无误即受理。
  (五)付款。付款单位开户中心收到〔联网内部委托收款凭证〕后,系统自动生成待转发的〔联网内部特种转帐凭证〕,手工确认选择转发或退票(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支,收款中心在委托收款凭证剩余联加盖“退票”戳记退收款单位)。
  第十五条 联网内部委托付款
  (一)联网内部委托付款是由内部付款单位签发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委托中心将款项付给非同一结算网点内部单位的结算方式。
  (二)联网内部委托付款使用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作为内部结算凭证。
  (三)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采取记名式,不可背书转让。
  (四)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无金额起点。
  (五)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的提示付款期应与受理日期一致。
  (六)签发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须记载下列事项:
  1.付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中心;
  2.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中心;
  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确定的金额;
  5.出票日期;
  6.出票单位签章。
  上列记载事项欠缺任何之一项的,即为无效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
  (七)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的出票人预留中心印鉴是中心审核联网内部委托付款的依据。
  (八)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不得签发与预留中心印鉴不符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使用密码的,不得签发密码错误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不得签发非本单位在中心领取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发现违背上述规定的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中心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不足付时,做只收不付处理;屡次签发的,中心按规定停止其内部结算资格。
  (九)持票人只可以委托付款单位开户中心提示付款。
  (十)中心审核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无误,且付款单位存款余额足支,中心见票即足额付款。
  (十一)收款单位中心收到〔联网内部委托付款凭证〕后,入帐并通知收款单位。
  第十六条 内部托收承付
  (一)内部托收承付是中心内部单位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单位发货后,委托中心向非同一结算网点的内部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其中心承诺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使用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付款单位必须是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经中心审查同意的内部单位。
  (三)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限于非同一结算网点的两个内部单位之间,金额起点为10000元。
  (四)签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表明内部托收承付;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中心;
  4.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中心;
  5.合同名称、号码;
  6.委托日期;
  7.收款单位签章。
  上列记载事项欠缺任何之一项的,即为无效内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五)内部托收承付的承付期为付款单位开户中心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六)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由往来双方自行传递。
  (七)托收。收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须填写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并提供商品确已发运的证明、购销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销合同中必须标明采用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心审核无误,受理并登记台帐;中心审核不符合规定,即退托收单位。审核时间不超过当天。
  (八)付款。付款单位开户中心收到〔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后,审核无误,及时通知付款单位承付。
  1.如果承付期满付款单位未提异议,即为全额承付,付款中心根据〔联网内部托收承付凭证〕将款项划往收款中心。托收中心收到内部托收承付的已付款通知后,即做款项收入处理。
  如果承付期满付款单位未提异议,但款不足支,则中心填制“内部特种转帐凭证”退票。
  如果付款单位部分拒付,付款单位填写“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备注栏注明原托收号码;中心审核无误,将承付的款项划往托收中心;托收中心收到内部托收承付的部分付款后,通知托收单位签收并入帐,注销台帐。
  2.如果付款单位全额拒付,付款单位填写内部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中心审核无误,将拒付信息通知托收中心;托收中心收到全额拒付信息后,通知托收单位签收,注销台帐。
  第十七条 中心内部单位所使用的银行票据及结算凭证由中心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内部结算凭证的要素填写比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要求填列,日期可以小写。
  第十九条 已开通联网结算业务的中心,非同一结算网点间的业务,原则上采用联网内部转帐的办法,部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各级中心内部结算及结算业务的受理时间为营业时间;联网结算业务网络通信时间以部中心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中心内部单位办理各种结算业务的费用自理。
  第三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心内部单位、中心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不得在中心透支。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中心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拖延款项支付;中心收到款项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单位;不准挪用、截留任何内部单位帐户的资金;不准拒绝受理内部单位正常的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因内部单位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将票据、结算凭证、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责任由内部单位自负。
  中心办理结算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赔偿,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前发《铁道结算中心结算办法(试行)》(资结〔199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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