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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科发计字[2002]354号
发文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文时间: 2002-10-24
实施时间: 2002-10-24
法规类型: 行业性财务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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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
  中国科学院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纳入我院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工作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经济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管理包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报告。
  第五条 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以收定支,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在单位负责人的主持下,由单位财会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应真实合理地提出部门收入和支出预算草案;财会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单位办公会议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院财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单位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涉及财政预算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的支出预算,原则上不能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动调整预算时,院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批复的预算调整数,调整有关单位的预算。单位因事业计划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涉及财政预算拨款的支出预算时,必须经院财务管理部门报请财政部批准后执行;确需调整涉及上级补助收入的支出预算时,必须经院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单位其他收入和支出预算调整,由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确定。
  第八条 对于纳入国库支付改革试点的财政预算资金,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要求,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院财务管理部门,并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用款计划使用。
  第九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督促各业务部门收入预算的落实和支出预算的执行,防止预算收入不到位、资金沉淀、预算超支等情况的发生;在预算总量的控制下,合理调控,保证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完整、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是管理和核算单位各类货币资金收支的归口业务部门。单位必须建立货币资金使用审批和内部稽核制度,规定审批权限、程序、方式和相应的责任。单位货币资金收支所需的所有财务印鉴、票证必须在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并应明确具体责任人。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却因业务需要,单位财会部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授权野外台站办理收取或支付货币资业务。经授权的部门必须定期到单位财会部门办理货币资金交款手续,或持合法有效票证,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凯利银行账户,不得将货币资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国有控股银行,不得将财政性货币资金办理银行定期存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手续。对于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其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
  第十五条 严禁单位私设“小金库”,严禁单位公款私存。严禁将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从事高风险投资。
  第四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对各类收入和支出,包括下属事业单位或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收入和支出,应严格实行全面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隐瞒、转移收支。
  第十七条 单位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在债权债务中核算收支,严禁坐支收入。
  第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于违法违规支出行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必要时有权越级报告。
  第十九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根据不同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会同其他业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涉及财政拨款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指出,并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类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
  第二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定期清理单位债权和债务,避免发生呆坏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和管理要求,分别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上述资产时的工作权责、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财会部门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或物资管理人员进行账卡核对,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之前,进行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对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没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其他业务部门,办理非经营转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审批和产权登记手续,确保产权明晰,根据实际投资数额及时入账。单位委派代表应向财会部门通报被投资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股权变更和股东分红方案等重大经济事项,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参与单位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转让和投资活动,并及时正确核算转让和投资等经济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六章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经济事项论证与决策程序,充分听取财会部门的意见与建议。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包括科研规划或计划制定、重要科研或经济合同签订、对外股权投资、重大科研装备购置、基本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单位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筹措能力、财务和预算制度等方面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入产出效益进行经济论证,对重大经济事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按照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报送各类对外、对内财务报告。单位其他业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单位对外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含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告)、季度财务报表、专项资金报告、税务报表等,经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签名并盖章后按时报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并进必要的分析说明,主要包括资产和收支总量及其结构分析、重大债权债务说明、审计和检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改正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要求外,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包含如下附件:法定代表人对报表数据资料真实完整性的承诺书;银行存款(含外汇)余额对账单复印件;院拨款对账单复印件;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转拨情况表;账物卡的盘点清查汇总表;院批复的工资总额复印件。对于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的财务报告,须同时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提交对内财务报告。对内财务报告包括单位经济运行情况综合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
  第八章 内部财务控制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等控制制度,明确经济权责,指导和约束各类经济行为。单位必须向院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建立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财会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责任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财会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在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财会控制程序,加强对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财会控制,堵塞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单位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减少失误。单位应定期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下属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保值增资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院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说明。对于审计或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并将重大的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或检查部门和院主管部门。
  第九章 机构、岗位和人员
  第四十条 单位应依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按照权责对等、用管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单位代表人授权的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财会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下属事业单位或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财会分支部门。单位本级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所有的财会分支部门。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实行财会人员轮岗制度。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不同的财会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原则上,研究机构、支撑机构、教育单位的专职财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管理机构的专职财会人员不应少于2人。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岗位可设置为高级会计师岗位。所有财会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于年资金收入总量超过亿元的单位,可设置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可兼任财会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实行院财务管理部门与单位双重任免制。有关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任职资格、任命程序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为适应现代财务管理模式和强化财务管理职能,保证财务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具备条件的所属事业单位,院将逐步试点重要财务管理岗位人员派出制度。
  第十章 培训、考核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充分重视对财会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安排单位财会人员参加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后续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习以及国家和院组织的其他各种形式、各类档次专业学习,财务总监应达到注册会计师水平,财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应达到会计师及以上水平。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财会人员应通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考核和单位组织的年度工作考核。对于财务总监、财会负责人应重点考核;国家法令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内部财务规章建立与执行情况、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内部财务控制及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院将加强对单位进行财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列入院对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的体系中。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院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院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时有关财务清算工作,按《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实施细则(科发计字[1999]0404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为准。院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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