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8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4-23
实施时间: 1992-5-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为加强国家外汇、外债管理,根据有关规定颁发外汇证件,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每份20元;
  (二)外债登记证每份5元;
  (三)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每份5元;
  (四)购物支付证每本5元;
  (五)转贷款登记证每份5元。
  二、外汇证件费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印刷外汇证件所需的纸张、印制费用等开支,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的收费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价费字[1992]25 1992/7/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浙政发[2009]48 2009/8/1
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8 1992/4/2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 沪财预[2007]36 2007/1/1
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58 1992/12/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4/9/29
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7]17 1997/12/2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取消保留涉及出租 沪财预[2006]72 2006/9/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 浙财综[2009]4号 2009/1/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 苏财综[2012]91 2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