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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上报烟草系统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阶段情况的函
发文文号: 国烟财[2001]37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时间: 2001-6-29
实施时间: 2001-6-29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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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把《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以及整顿行业经济秩序结合起来,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及时进行了部署和安排。《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烟草行业已在去年下半年全国财政工作会后,布置所属企业进行了一次检查,包括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抽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此次检查是在去年已查的基础上又进行的一次复查。现将自查阶段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建立了《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机构?
  为了确实抓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4月初,我局成立了以潘必兴副局长为组长,财务司张玉霞司长和两位副司长为副组长的工作小组,并成立了《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司会计处,部署指导并督促行业《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开展。同时各省级局(公司)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也给予高度重视,相应成立了《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检查工作的开展,从而确保此次检查工作得以组织落实。
  二、结合行业实际,认真部署落实
  根据财政部要求,4月初,我局以国烟财[2001]179号文件对全行业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并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措施。确定了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特别是重点检查阶段的工作,分为两部分进行,即省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先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25%,国家局在全国范围内再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20%,以保证该项工作扎扎实实地进行(具体内容见国烟财[2001]179号文)。同时,我局还要求全体财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敢于暴露问题和不足,在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附后)。国家局财务司结合自查阶段反映的情况,通过发文和在《财务审计动态》上进行相关报道,专刊(《财会信息动态》)对工作进程和时间进度进行指导,以使该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自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自查,全行业共有2380家烟草企业参加,其中:国有企业2360家,集体企业5家,股份有限公司12家,外商投资企业3家。2000年末实际在岗会计人员17109人。通过自查统计,共查出无证上岗会计人员1170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44人,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有201家,私设"小金库"的企业有2家,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单位有10家,虚列、多列资产的单位23家,金额19247万元;不列、少列资产的单位24家,金额1861万元;虚列、多列负债的单位6家,金额745万元;不列、少列负债的单位13家,金额3542万元;虚列、多列所有者权益的单位2家,金额21万元;不列、少列所有者权益的单位12家,金额88万元;虚列或提前确认收入的单位11家,金额1438万元;隐瞒或推迟确认收入的单位43家,金额11720万元;虚列、多列成本、费用的单位68家,金额3579万元;不列、少列成本、费用的单位107家,金额16056万元。
  四、针对问题,边查边改
  对于自查阶段所查出的问题,国家局已发文要求各企业认真研究,责任到人,逐项落实,限期整改,并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各省级局(公司)要在重点检查中,抽调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财会人员,对已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下大力气检查,要敢于揭丑,敢于暴露问题,敢于纠正问题,使《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进一步深入开展。
  2.要狠抓源头,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没有建立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已经建立制度的,要真正地落实,不能流于形式。
  3.对于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账务处理不规范、原始单据不符合规定的,各企业要抓紧进行整改,并落实到人,建立责任制。
  4.由于成本、费用及其它因素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事项,要限期进行调账。
  5.对不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办理手续,到期仍不符合条件的,要调离会计岗位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
  目前,烟草行业《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已全面进入重点检查阶段,我局将根据你部的要求,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将该阶段的工作抓紧、抓好,并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为契机,花大力气解决会计工作中的法纪观念淡薄,核算不规范的问题,使各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对《会计法》的理解更透彻,执行更自觉,操作更规范,把全行业会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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