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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合作设立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发文文号: 外经贸资一函[2001]1230号
发文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 2001-12-24
实施时间: 2001-12-24
法规类型: 财会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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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设立中外合作经营安永大华会计事务所的请示》(沪外资委批字[2001]7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在上海合作设立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意甲方、乙方于2000年12月29日签定的企业合同、章程。
  二、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乙双方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占注册资本的50%。注册资本应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人民币现金缴清。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是:
  为国内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会计、审计、财务、税务方面的查帐、验资、清算、可行性研究评估、资产评估、帐务处理、财务分析、纳税计划编制等方面的服务。
  四、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
  请通知企业凭此批复到我部领取批准证书,并凭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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