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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 ]》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劳社函[2009]163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9-22
实施时间: 2009-9-22
失效时间: 2010-9-2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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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精神,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普通门诊常见病诊疗用药的实际,经专家遴选,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以下简称《用药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全省统一的《用药范围》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管理,保证医疗保险门诊异地就医用药需求,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各有关部门、医药定点协议单位要认真做好《用药范围》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管理。
  二、《用药范围》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用药审核支付办法。非《用药范围》内药品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用药,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用药,仍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的通知》(粤劳社〔2005〕72号)的规定执行。
  四、《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中解毒药、生物制品的甲类药品,在门诊急诊使用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临床需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其制剂仅限于本院使用。
  六、本《用药范围》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暂定试行一年。部分地区在省的《用药范围》出台前已经制定了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目录的,应尽快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用药范围》顺利实施。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药范围》贯彻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我厅将根据各地实施中反映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附件:1.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
  2.《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使用说明
  3.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儿童用药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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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doc    
附件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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