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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经审办字[2003]3号
发文部门: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3-3-5
实施时间: 2003-3-5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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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各有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中组部、监察部、审计署邀请了部分省、市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同志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大家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参考。希望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
  1999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致使有些地方的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面过大导致审计深度不够、审计计划性不强、多头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难以有效利用等。党的十六大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因此,各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而开展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涉及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许多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作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必须从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重视这项工作,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各部门应有效协调,合理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少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非常突出,一些地方出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项目数量大大超出了审计机关的工作承受能力等问题,审计质量难以保证。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进行。其目的在于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增强审计效果,稳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的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选择确定审计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机关每年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定要与审计力量相匹配,不可过多委托,以防止审计质量的下降,影响和制约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
  三、严格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程序,有效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每年年底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应通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初步意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该初步意见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的实际承担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该计划经党委、政府(或领导小组)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
  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后,由组织部门根据该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具体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外追加审计项目的,组织部门要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具体审计项目,并报经党委或政府批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四、改进审计方法,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不均衡的问题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实施。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过于集中造成审计机关审计任务不均衡的问题,干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在其任职期间内适当安排一些任中审计。实行任中审计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防范作用。
  同时,审计机关应注意统筹安排审计项目,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五、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或通过其他形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等,明确告知审计机关。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将了解和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举报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审计重点,查深查透。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首先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审计组通报审计工作安排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进点会上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或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
  对审计获取的相关情况或线索,审计组可以进行筛选,并对重要的违法违规情况或线索进行重点核查,依法进行处理;对确需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线索,审计机关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的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无关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恰当的方式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
  六、各部门应注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组织部门可以根据审计结果,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并通报审计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列入领导干部本人的干部考核(廉政)档案。干部管理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可由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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