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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8]56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8-29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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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函》(粤质监财函[2006]507号)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8年9月1日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106号)、省物价局《关于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01]212号)、《关于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等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331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职业安全卫生检验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3]37号)等文中涉及质监部门的检验收费,同时废止。
  二、各级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相关规程进行检验,保证检验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验收检验报告、设计审查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不得另行收费。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相关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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