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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经贸内贸[2005]85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0-21
实施时间: 2005-10-2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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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二手车是我国现代汽车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第16号令)发布后,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也已出台,于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流通秩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汽车贸易政策》有关“二手车流通”的政策精神,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积极引导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二手车市场流通信息网络,搭建包括二手车流通、车辆合法与安全性查询、鉴定评估等信息功能平台,为实现二手车流通现代化夯实基础。
  三、严格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二手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税收管理、社会治安管理和城市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管理。积极引导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专业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等经营企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经营业务,杜绝二手车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二车手流通行业要建立长效管理与定期检查制度,了解和掌握二手车流通的全面情况,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的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提出对策与建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有关问题与困难,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发生的车籍过户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二手车经营主体查询交易车辆的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派民警进驻市场,加强对交易车辆两号查验,杜绝走私、盗抢、非法拚(组)装机动车进入市场交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具备的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机构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原从事汽车经营的企业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经营范围中注目“二手车经销”字样。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建立,要符合所在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四)各级税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实行统一税务发票管理。完善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的完税制度,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的完税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与税收的流失。
  四、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积极创造条件,协助政府部门建立全省二手车流通网络,搭建能提供二手车交易信息、二手车档案信息、鉴定评估信息、经济政策信息,并与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联网的统计信息平台。配合政府部门制定二手车地方评定标准,经政府部门授权,承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评定,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与交易规范。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应有的服务,和必要的办公条件,邀请公安、工商、税务部门进场服务。为防止二手车经纪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市场经营者应按物价部门规定,按车辆分类残值统一佣金收费标准,统一代收佣金,及时按实返还。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有一定的营业与展示场地,销售二手车应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主要机件(五大总成)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并在营业场所予以明示。
  七、二手车经纪机构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充分利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的服务设施,为客户提供应有的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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