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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转发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办发[1999]18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 1999-2-22
实施时间: 1999-2-2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科研机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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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中编办《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为搞好这项改革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支持改革并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要负起责任,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特别要认真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衡过渡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编办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1999年2月11日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如独立于企业外运行的科研机构过多;条块分割导致机构和专业重复,力量分散;尚未建立起“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内部缺乏活力;投入强度低且分散,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少;与企业技术开发结合少、成果转化难等。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这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现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等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通过改革,推动科研院所转制,进入市场,增强科研院所活力,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国家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二、这些科研机构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变成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机构等。鼓励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经国家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科研机构,也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按照属地化原则,这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原则上由地方管理。科研机构转制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整个改革工作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在转制的过渡期内,日常管理工作以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为主。
  三、对转制的科研机构,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二)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
  (三)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由国家经贸委和有关国家局商国家计委确定投资基数,给予适当支持。
  (五)赋予外贸进出口权。
  (六)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七)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四、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也要加快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减人增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益,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多出人才,多出成果。
  五、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工商局等部门,研究提出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少数大型科技型企业及科研机构的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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