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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劳社函[2009]162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9-29
实施时间: 2009-9-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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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步伐。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力度,确保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其中,2009年底前,要将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要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加快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
  二、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2009年,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80%,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6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三、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地原则上要按照政策、标准、基金和管理“四统一”的模式,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如按“四统一”模式推进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作为过渡。
  四、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保证政策统一,凡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地区,不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而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执行。统计数据统一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城镇居民医保有关信息表的要求上报,财政补助按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上报数据下拨。
  五、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基金当期结余率逐步降到10%左右,累计结余逐步降到上年度统筹基金支出6个月以内。做好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力求准确反映统筹基金结余情况。
  六、规范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实行实帐管理,各地要及时将应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个人账户。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出范围,个人账户可以供家庭成员统筹用于看病购药、健康体检以及支付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包括“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七、各地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的数据上报流程按时上报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八、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各地市可探索建立医疗费用周转金办法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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