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银行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使用定期借记业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付款单位授权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广州银营发[2002]2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文时间: 2002-3-12
实施时间: 2002-3-12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7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工行、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中行、建行广东省分行,农发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开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交行、中信、光大、民生、浦发、华夏、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招商、广发、深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联社:
  社会保险费是国家通过立法,由国务院规定强制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为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准确征集,现就使用定期借记业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付款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授权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的名单(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向各银行提供,各银行凭以作为处理上述帐户定期借记业务的依据。
  二、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使用定期借记业务方式收取社会保险费,各银行不得以“付款人没有授权”为由拒付。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3/12/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 晋社保局发[201 2012/7/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 湘建价[2017]13 2017/8/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 浙地税函[2007] 2007/5/2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 2023/12/28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浙人社发[2016] 2016/5/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 云政发[2006]19 2007/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 2022/12/29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地税发[2002] 2002/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20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