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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发《契税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税字[1998]2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8-8-12
实施时间: 1998-8-12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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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财政局: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严格减征、免征契税的审批,特制定《契税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契税减免管理暂行规定》
  契税减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契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必须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减免范围,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契税征收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同时领取《契税减免申请表》(表格式样附后),并按规定如实填写。
  第三条 对契税的减免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一)减免税额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二)减免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报地、市财政局批准;
  (三)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财政局批准。
  各级财政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契税的减免范围。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税。
  第四条 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申请减免契税的报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土地、房屋转移当事人双方所签订合同等进行认真审核,审查申请减免的材料是否齐全、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合同签订时间是否真实,土地、房屋的用途、数量、成交价格是否属实,申请减免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写出书面审查意见,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将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条 契税的上级征收机关应当经常对下级征收机关的契税减免执行情况和纳税人申报减免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征收机关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以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契税减免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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