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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9]16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7
实施时间: 2009-9-7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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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积极推动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塑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建立健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纳税信用评定工作的协同性和一致性,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综合效应,现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结果报送时间等统一规定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统一确定为偶数年的第3季度。各地应在当年9月25日前将A、D级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二、本通知下发前,原评定结果的适用期限
  对2007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本通知下发前尚未重新评定的,其有效期延至2010年。
  对2008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其有效期至2010年;
  对2009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其有效期延至2012年。
  以上评定结果有效期超过2年的,各地要加强监管,对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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