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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代扣代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中国银行新疆分行系统开办代扣税款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函
发文文号: 新计价费[2002]43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4-1
实施时间: 2002-4-1
法规类型: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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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银行新疆分行系统开办代扣税款业务收取代理手续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中国银行新疆分行系统收取代扣税款中间业务代理费,标准为每户每笔一元。各执收单位在开展中间业务代理收费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税务发票,亮证收费,依法纳税。
  本通知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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