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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05]4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5-30
实施时间: 2005-5-30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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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牧业税。为做好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重大意义
  农业税在我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建国以来,我区广大农牧民依法缴纳农业税,为自治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今年,自治区根据中央关于2006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的精神,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牧业税,这是加快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惠及我区1200万农牧民的重大举措,将会极大地保护和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对统筹城乡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富裕农牧民、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和谐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成果。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自治区支农强农惠农的重大部署上来,统一到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目标上来,切实把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做好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相关工作
  免征农业税、牧业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全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重大意义,宣传支农强农惠农的重大决策,宣传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心农业、关爱农民、关注农村的重大举措,使党和政府扶持农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农牧民群众加快发展的信心。
  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周密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好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各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后,对原尾欠部分,符合减免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发生的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做出处理,对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发生的尾欠,要按政策规定依法清收。
  三、对免征农业税、牧业税造成的县级财政短收部分,自治区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并加大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各级政府部门要努力做好财政增收节支工作,使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后的县级财政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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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2003] 2003/1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 内地税发[2002] 2002/12/1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 琼地税发[2001] 200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