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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一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工信企业[2009]161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发文时间: 2009-5-15
实施时间: 2009-5-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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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8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你们认真组织属地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为确保申报项目质量,提高申报成功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和《管理办法》(请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重要通告栏查询下载)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项目必须符合《通知》提出的"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的要求。
  二、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请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担保机构版)和使用说明",并按《通知》附件1、附件3、附件5的要求认真如实填报和提供有关资料(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通知》),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受企业申报项目材料后,要认真审查申报项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以及符合申报"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三)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推荐申报项目单位,连同单位的项目申报资料(纸质材料一式六份,电子文件一式两份)加盖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印章,于2009年5月29日前上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纸质材料三份、电子文件一份)、省财政厅企业处(纸质材料三份、电子文件一份)。项目申报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单个项目申报资助(贴息)金额不得超过《通知》规定额度。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符亚宁 65357230,海南省财政厅 谭昌友 6853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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