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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 1991-11-18
实施时间: 1991-11-18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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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的通知
199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91)财商字第467号“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转发你行,请遵照执行,同时在“专用基金表”中取消“结算手续费提留数”项目。
  附件: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最近,就银行结算手续费提留问题,不少银行和我部驻各地中企处来人来电话询问是否继续执行,现签复如下:
  我部(89)财商字第416号《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复函》中规定:“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暂定为两年,即:1989年、1990年”,现已到期。鉴于“八五”期间银行电子化资金(包括结算业务)已有专项安排,以及银行利润留成水平已经不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银行结算工手续费全部作为营业收入,不再实行比例提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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