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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8-9-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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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理顺和规范管理体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
  (一)统一制度。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二)统一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待遇调整、个人账户记录等标准。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象、支付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
  (三)统一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两级调剂、三级管理的办法,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数据网络连接,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四)统一使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调剂金、留存在各地的积累基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留存各地的积累基金由各地代管,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每年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问责。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 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执行统一缴费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制定和下达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指导解决州(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负责省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及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基数的核定,编制全省基金收支预算,研究解决基金缺口的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四)编制省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完成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确保当期征缴率达95%以上,清欠计划完成率达100%。
  (六)将省本级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应清算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直接缴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上报和省级直接管理单位上报申请核销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核销。
  (七)审核办理省本级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审批省本级和州(市)上报的参保人员提前退休;计发省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负责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负责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调剂工作,按照基金收支预算及有关规定对州(市)基金缺口进行调剂补助;对全省基金进行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全省基金决算工作。
  (九)制定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护,实观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网络连接,推进养老保险信息化的发展。
  (十)负责全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统筹,安排资金,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 州(市)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分解省级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保证本级和县(市、区)扩面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及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基数的核定,分解省级下达的基金收支预算。
  (四)编制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及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完成本级和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确保当期征缴率达95%以上,清欠计划完成率达100%。
  (六)将本级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应清算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直接缴入州(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本级和县(市、区)参保的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确实无法完全清偿需要申请核销的部分,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州(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按照程序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
  (七)负责审核办理本级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本级和县(市、区)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核、汇总和上报;计发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本州(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负责承担本级和县(市、区)因末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清理回收历年欠费目标计划等产生的基金缺口。
  (九)负责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调剂补助工作。
  (十)负责对本级和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基金决算工作。
  (十一)负责本级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七条 县(市、区)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及时解决新矛盾、新问题。
  (二)负责完成州(市)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任务,将在本级应参保单位和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做到应保尽保,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基数的核定。
  (四)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确保当期征缴率达95%以上,清欠计划完成率达100%。
  (六)负责将关闭破产企业应清算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直接缴入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确实无法完全清偿需要申请核销的部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州(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
  (七)负责审核办理本级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汇总和上报手续;计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要求做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负责承担因未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清理回收历年欠费目标计划等产生的基金缺口。
  (九)负责对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做好本级基金决算工作。
  (十)负责加强本级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八条 参保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参保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时足额缴费。
  (二)参保人员有权监督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查询代扣代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三)参保人员在符合享受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实行预算管理:
  (一)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底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州(市)和省本级基金收支实际和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
  (二)预算的报批。在每年11月底前,对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下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预算的下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四)预算的调整。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或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时,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州(市)应当及时予以相应调整。
  (五)预算的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下旬编制次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并提供地税部门组织实施。每月中旬编制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于月底前将次月所需发放的基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决算管理:
  (一)年度终了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及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本级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本级基金决算。
  (三)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汇总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形成全省基金决算,分别上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调剂补助:
  (一)对州(市)的基金补助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各州(市)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拟定。基金调剂补助具体计算公式为:
  对州(市)的实际补助=(预算缺口+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X5%)X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根据各州(市)工作成效系数、财政转移支付系数、负担系数、平均替代率等因素确定。其中,州(市)工作成效系数根据各地养老保险费收入增长率、基金征缴率、实际缴费人数的比例、参保职工扩面率、基金清欠率、社会化管理率等因素确定。
  (二)对县(市、区)的基金调剂补助方案,由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各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三)基金调剂补助方案,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拨。
  第十二条 加强州(市)级的基金调剂功能,由县(市、区)代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积累基金,除按照实际支付的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基数预留2个月一6个月(具体由州(市)确定)的周转资金外,其余全部上缴州(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每年当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州(市)级统一安排调剂。
  州(市)代管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除临时调剂周转外,因特殊原因确需动用时,由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并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切实提高参保单位和人员参保缴费和基金管理部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省级统筹工作的安全有序运行。对违反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违规使用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处理;对违规使用的基金,省级将相应扣减对州(市)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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