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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公积金管委会[2009]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6-18
实施时间: 2009-10-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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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关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
  (二)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应根据不同的就业状况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上述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1)对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
  (3)对于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提取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和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第四条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和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提取金额以职工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十元倍数取整(账户保留十元以下)。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受理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
  申请人有义务事实提供并应接受受理机构的相关调查、核对和审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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