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告2009年第63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告2009年第6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6-19
实施时间: 2009-6-1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股转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依法实施转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有资料,经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各公司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名称、应转持股数附后。此后,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如有疑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并提交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等文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核定。
  三、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
  四、联系单位及电话:国资委产权局010-63193921、63193513
  附件:境内国有股转持公司国有股东的转持数据表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黔府发[2020]14 2020/9/14
关于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财社[2024]10号 2024/3/8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政府国有 川财资[2024]92 2024/10/1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 证监函[2002]20 2002/8/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棱光实业股份 沪地税财行[201 2015/7/2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 宁财[办]发[202 2023/5/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沪地税财行[201 2015/7/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 沪地税财行[201 2014/9/16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 劳社[2006]17号 2006/2/1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沪地税财行[201 201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