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28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9
实施时间: 2009-6-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045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坚持“以查促管”的原则,加强对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后续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注重在税源监控环节对以前年度调整企业的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监控,防止避税行为反弹,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入库。
  二、请各地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转让定价后续跟踪管理情况以电子件形式上报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indsay.xu   2009年6月10日
从政府对转让定价的重视程度来看,企业将面临承担额外税款的风险或其他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