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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教[2007]6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1-5
实施时间: 2007-1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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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山东省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门用于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给予场次补贴,以支持实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丰富农民文化生活,普及农业科学知识,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
  第三条 按照“区别对待、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安排。按每场200元的标准,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40%、60%、80%的比例给予补助,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
  第四条 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具体管理,按公益电影实际放映场次直接补贴给电影放映单位。补贴标准为:对胶片电影放映,每场补贴130元;对数字电影放映,每场补贴200元左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上浮动。补贴费包括影片购买费(含数字电影版权费)、放映交通运输费、放映人员劳务费和数字放映设备折旧费。
  第五条 使用院线公司统一配置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根据三方(县级财政部门、电影放映单位、院线公司)签订的协议,可由县级财政部门代扣折旧费。每场电影的折旧费提取标准,根据设备价格、规定使用年限和单台设备年放映场次确定,每场代扣额控制在场次补贴标准的15%左右,每年代扣额不得高于设备价格的25%。上缴国家的数字电影资源费,也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按实际发生额代扣,但每年代扣额不得超过数字电影场次补贴总额的15%。
  第六条 文化部门负责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放映队伍,落实电影节目资源,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放映任务,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好放映计划,监督放映计划的落实等。
  第七条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承担并完成县级文化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的公益电影放映任务的,均按实际放映场次和标准给予补助。对未完成公益电影放映任务的,可酌情降低场次补助标准。非公益性电影放映场次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八条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由政府出资向市场购买电影放映服务,放映单位不得向村级组织和村民另外收取电影放映费用。
  第九条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要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逐步实现数字化放映。积极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自购数字放映设备参加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并在场次补贴上给予倾斜。在数字放映设备到位之前,各级要尽量利用现有设备实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确保完成规定场次任务。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统一格式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报销凭证(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印制)。报销凭证须详细列明所放映的影片名称、放映时间、放映单位及人员等情况,经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村会计)、村民代表、乡镇财政所、院线公司签字盖章,并经县级文化部门审核后,由电影放映单位按月到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销。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农村电影专项资金,年终如有结余,留归县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各县(市、区)财政、文化部门要逐级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报告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将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加强对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农村电影专项经费和未完成规定放映任务的县(市、区),省财政将酌情扣减下年度补助经费;对虚报放映场次或截留、挪用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专项资金的,加倍扣减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文化部门也要加强对农村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文化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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