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9]1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5-14
实施时间: 2009-5-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60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依据劳动保障部门薪金限定数额列支工资支出;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对经劳动保障、企业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五、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民政厅关于 江西省财政厅公 2025/5/8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 京财税[2024]62 2024/5/2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 浙国税所[2003] 2003/1/2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 冀地税函[2003] 2003/10/28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 赣地税函[2003] 2003/9/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 陕地税发[2008] 2008/5/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2021/11/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粤国税函[2005] 2005/5/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粤国税函[2005] 2005/8/2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云国税发[2009] 2009/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