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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19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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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1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尽快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补录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含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信息。
  二、基层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及时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含集团成员企业)的数据分离出来,转送当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便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应用。
  三、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市国税局应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广东地区)》(附件)中所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以EXCEL格式于2009年6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至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
  如有问题,请与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莫英澍、林辉;联系电话:020-38351121、38351131。
相关附件: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广东地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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