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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09]5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9-4-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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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办理,即省民政厅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固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再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民政厅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经州、市和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由其所属州、市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进行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复审确认。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向所属民政部门报送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票据样式附后),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经确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民政厅报告,经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后,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应取得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税收政策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捐赠票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扣除。
  六、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后,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计算个人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在次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附送捐赠票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扣除。
  七、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的,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后,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捐赠票据复印件,由扣缴义务人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计算个人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在次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附送捐赠票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扣除。
  联系人及电话:
  1.省财政厅税政处:李薇 (0871)3619247
  2.省国税局所得税处:裴晓梅 (0871)3129948
  3.省地税局税政二处:金寿 (0871)3649322
  3.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丁黔川(0871)5731412
  附件:
  1.公益性捐赠票据样式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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