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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劳社工字[2009]6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5-14
实施时间: 2009-5-1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81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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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老有所养问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以下简称湘政办发〔2009〕4号),并明确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要求对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参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按我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政策规定,现就我省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参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明确通知如下。
  凡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即在我省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内( 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增加计发(增发比例按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按原办法计算时,基本养老金计算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封定为2005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143元)。我省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完后(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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