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9]6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3
实施时间: 2009-2-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纳税评估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76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扶持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省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措施,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
  1、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2、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具体企业的名单由各市根据本地税源情况及征管实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三、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普通发票管理。落实全面开票制度,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管理,减少经营环节税收流失。同时解决下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的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纳税评估,防范收购发票虚开虚抵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创新思维,积极探索和研究强化农产品税收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模式。
  之前与以上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湖南省国家税务 2014/7/25
公布《2016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10/2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重庆市国家税务 2018/2/1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8 2023/6/28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 国家税务总局甘 2023/6/29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肉类加工等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3/11/1
201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8/2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 冀国税发[2004] 2004/1/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 京国税发[2007] 2006/1/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宁波市国家税务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