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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发[2009]7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厅
发文时间: 2009-5-13
实施时间: 2009-5-1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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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对于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船舶,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和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船舶车船税信息交换和委托代征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船舶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告省地税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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