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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供销社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发文文号: [91]商财[价]字第156号
发文部门: 商业部
发文时间: 1991-6-4
实施时间: 1991-6-4
法规类型: 总会计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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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供销社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1991年6月4日商业部印发)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供销社系统的实际情况,对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供销社领导要抓好《条例》的贯彻与实施工作。《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是国家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经济管理和企业领导体制建设方面的重要部署,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级供销社领导要认识到实施《条例》对于调动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做好财会工作,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供销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而认真地学习《条例》,掌握《条例》的基本要点,明确自己在贯彻实施《条例》中的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在本地区及所属单位广为学习宣传,务使每个单位的财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能够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职责权限,所有的领导干部和职工能够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作用,为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实施《条例》打好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设置总会计师单位的范围。《条例》规定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根据供销社的实际情况,设置总会计师单位可分别按以下范围和要求掌握。
  (一)企业单位。由于供销社系统企业划类标准尚未颁布,大、中型企业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目前暂定先在下列企业作为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1.商业部直属供销社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包括公司、零售企业、商办工业、饮食服务业和储运等企业);
  3.已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的各级供销社联合社。
  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何设置总会计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报供销社理事会(社管会)主管部门参照教委、科委、新闻出版部门同等规模单位的情况审定,履行批准手续。
  (三)业务主管部门。供销社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
  1.商业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市)供销社联合社(总社),但已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的可按企业单位对待。
  供销社系统设置总会计师工作,要在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抓紧部署,分期分批地进行,争取在1992年内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要将总会计师的设置计划及第一批设置的直属单位于今年9月30日前上报商业部。
  三、总会计师的人选及培养。《条例》规定了总会计师必须具备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等六项条件。供销社设置总会计师时,要坚持《条例》所列的全部条件。对于在业务知识方面与任职条件要求有某些差距的,应通过培训,提高素质,使其符合要求。为了培养和造就大批合格的总会计师人才,各地要把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工作纳入在职会计人员培训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总会计师的后备人才。今后,商业部重点抓地(市)以上公司总会计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其他企业和单位总会计师的岗位培训和后备人才的培训工作由省级社和计划单列市供销社负责安排。
  四、总会计师的任命。《条例》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鉴于供销社的具体情况,规定为:供销社所属企、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经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按业务条件的要求考核认可,报同级理事会(社管会)任命或聘任;各级联合社(总社)设置总会计师,一般应按同级单位行政领导人的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任命或聘任。
  五、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权。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责权限,保障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权,是《条例》的核心内容,这方面的有关条款如“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等,供销社系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有其他领导成员分管财会工作,以免形同虚设,也不能把总会计师视同原财会部门的负责人。供销社的总会计师根据《条例》规定行使职权。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六、供销社系统内上下级单位总会计师的关系。由于总会计师既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又具有专业行政领导的特点,所以供销社系统内单位的总会计师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总会计师除受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领导外,在业务上还受上级单位总会计师领导。具体规定如下:
  1.各级供销社直属单位的总会计师在业务上受同级供销社总会计师的领导;
  2.下级供销社的总会计师在业务上受上级供销社总会计师的指导;
  3.供销社联合社在未设置总会计师之前,由财会部门负责对直属单位及下级社的总会计师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七、在全国供销社系统按《条例》规定推行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条例》实施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组织交流工作经验,把设置总会计师工作抓紧抓好,并将开展工作的情况、问题、经验和意见及时向我部反映。本意见下发后,商业部司发(90)财(价)字第54号文《关于建立总会计师制度试点工作的函》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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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粮食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91]商财[价]字 19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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