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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经贸电力资源[2004]9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2-19
实施时间: 2004-2-1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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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商改发[2003]512号)的要求,为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换证工作,
  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加强经贸、工商、税务部门在成品油市场监管中的密切配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
  各市经贸局(经委)结合2002年成品油批发、仓储、内供企业年审的结果,组织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按照营业执照的内容认真填写《批发企业汇总表》(附件二),并于3月20日前连同电子表格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汇总后上报国家商务部。
  2.成品油内供企业
  各市经贸局(经委)负责通知当地的成品油内供企业,将原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交到所在的总公司,由总公司报商务部申请换领新证。
  3.成品油零售企业
  各市经贸局(经委)结合2003年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的结果,组织成品油零售企业按照营业执照的内容认真填写《零售企业汇总表》(附件三),并于3月30日前连同电子表格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企业核发新证。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需变更的,按照《转发全国清整办关于成品油流通企业年审及变更证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1]397号)执行。自2004年6月30日起,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不再作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据。没有领取商务部印刷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其变更经营范围,取消成油经营项目;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
  三、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
  各市经贸局(经委)应及时将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结果、新增、撤销、变更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经贸部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成品油企业,提请省经贸委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附件:1.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广元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2.批发企业汇总表(略)
  3.零售企业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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