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资评价[2004]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7-20
实施时间: 2004-7-20
法规类型: 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4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属企业:
  为推动省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促进省属企业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省属企业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政策的可比性和谨慎性原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不仅有助于企业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企业消化历史包袱,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做好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可靠的基础。
  二、《企业会计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到2005年止,用3年的时间在国有企业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各省属企业要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积极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知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计划安排。
  三、省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摸清“家底”,核实资产质量。各省属企业要结合《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作,通过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和形成的原因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将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一并进行申报,由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处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可靠基础;企业资产损失计入损益处理的,由国资委商财政厅审批。部门管理的省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由财政厅认定审批。
  四、各省属企业在全面做好清产核资和对会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向国资委、财政厅分别上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报文件,由国资委、财政厅共同审批。省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的有关规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二)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四)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五)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等资料;
  (六)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五、为了解和掌握各省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工作计划安排和可能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好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安排,根据国家资产损失认定的有关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我们设计了《企业资产损失情况摸底调查表》(附件1)和《企业会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表》(附件2),请各省属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如实填报,并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调查表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计划,一并分别上报国资委和财政厅(两份)。目前已经向财政厅申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企业,应尽快向国资委补报有关申报材料和申报财产清查(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情况。
  (联系方式: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 电话:0371—65507032 联系人:徐杰; 省财政厅会计处  电话:0371-5808027 联系人:樊刘伟)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