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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8]9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31
实施时间: 2008-8-3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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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在全市国税系统,尤其是各基层区县国税局税务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个体集贸税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我市的个体集贸税收管理工作还相对比较薄弱,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还比较欠缺,个体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也相对较低。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集贸税收工作,夯实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集贸税收管理
  个体集贸税收收入在我市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市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同时对于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总体税收征管水平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局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和强化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在具体工作中,各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认真分析,准确把握个体集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在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进一步整顿个体集贸税收秩序,规范纳税人管理方面,我市开展了不少卓有成效的工作,例如加强集贸市场发票使用管理、推行“阳光评税”工程、试行代征市场计算机开票系统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个体工商户整体定额水平偏低,核定应税收入额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额相差较大;二是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后续管理,形成了纳税人一次认定“终身受益”的不正常情况;三是对集贸市场缺乏有效控管,日常管理基本依赖于市场主办方;四是对个体工商户使用发票的管理缺少有效监控手段,开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等问题比较突出;五是征管基础工作相对比较薄弱。相对于对私营以上纳税人的管理,个体集贸管理在税务登记、税务档案等征管基础工作方面也显得相对比较薄弱,管理手段也相对落后,科学化管理程度不足。同时,在我市个体集贸税收管理中,还存在着税源零星,监控难度大;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管理难度大;管理人员少,管理对象多,管理压力大等问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其结果直接表现为近年来全市个体集贸税收增长幅度缓慢,个体税收收入总量偏低。截至2007年年底,我市共有个体工商登记户数13.9万户,占全部登记户数的21.32%。2007年,全市国税系统共完成个体集贸税收44177万元,仅占全部增值税收入的0.77%。个体税收收入较2006年增幅为7.49%,也大大低于全市增值税税收收入19.8%的增幅。
  三、制定措施,全面推进个体集贸税收工作
  2008年,我市个体集贸税收工作要在全面贯彻总局有关个体集贸税收管理五个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培育创新点,把握落脚点,建立长效机制,使我市个体集贸税收工作上一个台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围绕“户数清、底数明”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户籍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在前一阶段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针对营业执照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临时经营户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确保征管基础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同时,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对漏征漏管户和失踪户定期开展清查,提高税务登记率。
  二是加强对个体“漏征漏管户、临时经营户、非正常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等的监控和管理,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经常性地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拉网清查,重点突出城郊结合部、集贸市场内等管理薄弱环节。同时,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纳税户、非正常户按规定程序认定、实时监控、巡回检查,对实际经营已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及时进行调整,纳入正常管理。
  三是针对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变动频繁的特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的大力支持,建立“市场税收准入机制”。同时加强与工商、城管、市场主办单位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实施“清税制度”,对经营者退出市场,转让或转租商位等情形,纳税人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从而从源头上控制漏征漏管和新欠的产生。
  (二)推行分类管理方法
  在个体集贸管理中推行分类管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征收方式、税收优惠、经营期限等方面的差异,对纳税人合理分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一般可将纳税人分为查账征收户、定期定额征收户、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以及临时经营户四类。
  对于查账征收户,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引导、督促其如实建帐,准确进行核算。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程序,科学核定定额。定期定额征收户,包括税务机关自征自管的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定额户,应纳的各项税款可纳入银行网点申报纳税。
  对于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和了解未达起征点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对因经营情况改变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应加强对免税户经营主体和免税期限的管理,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
  对临时经营户,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征收临时经营户应纳的税款。临时经营户需要使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三)强化个体税收定额管理
  一是全面应用计算机定额系统,提高定额管理刚性。2008年我市将按照总局国税函〔2007〕1084号《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要求,全面推广总局开发的内置于综合征管软件的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进一步完善我市的“阳光评税”工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全市统一的分行业、分经营项目、分地域的定额依据和标准、影响定额主要因素及其调整系数、定额计算公式等要素,并事先在计算机系统内设定,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负责个体户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录入,税收定额则由计算机系统自动产生。同时,推行“六公开”制度,即定额核定程序公开、定额依据和标准公开、核定方法和计算公式公开、核定计税额及应纳税额公开、实征税款公开、经营户停歇业情况公开,提高税收定额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纳税户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是定期开展个体税收定额调整工作。2008年,结合推行总局的定额核定系统,开展一次全面的定额调整工作。要求做到早计划、早部署,个体税收定额重新核定面要求达到100%,定额调整幅度根据经济增长情况确定。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个体税收定额管理办法和措施基础上,严格按规定的定额调整程序操作。对于因实地调查失误或其它原因而造成定额不合理、不公正的,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并把此项内容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是做好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工作。实施步骤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宣传发动。下发开展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工作的通知,把分月汇总申报的相关法律依据、利害关系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二是自查补税。要求纳税人认真对照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开展自查,对超定额部分积极主动补申报。三是比对分析。将自查补报情况进行横向与纵向的对比,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四是评估检查。由税源管理部门对自查补报情况进行审查,对自查不彻底或存在较大疑点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检查。
  (四)加强大中型集贸市场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对年纳税额在800万以上(含)的大型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市局征管处负责重点监控;对年纳税额在500万以上(含)800万以下的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并由区县局征管科负责重点监控;年纳税额在500万以下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各局主管税务所应要求集贸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同时应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市场税收管理人员应对集贸市场内经营的商品分类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其市场行情、进销价格和平均利润率情况。同时,通过对市场经营额和每个业户经营情况的了解,为审核纳税人申报准确性和核定定额提供依据。
  (五)稳步推进建账工作
  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特点,采取由大到小、分块实施、稳步推进的方法,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购货销货登记簿、设置简易账、设置复式账三个档次,进一步推进个体户建账工作,扩大建账面。
  (六)严格个体工商户用票管理,强化以票管税功能
  对于个体工商户用票管理,我局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管理的要求,逐步缩小手工发票的使用范围,拟采取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在集贸市场内实行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使用的计算机开票系统,发票名称为《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暂定)。要在做好试点推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个体集贸市场计算机开票系统的推行范围,实现对商户的智能跟踪,提升税源监控能力和工作效率,防止超经营范围虚开发票行为,实现各类市场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纳税申报票、表及时准确比对。实行机打发票后,开票金额可由纳税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务机关可对开具发票金额进行授权,可解决目前《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名称及版面单一问题。机打发票推行前,我局对市场内从事商业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较大的,将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二是对市场外个体工商户,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自行领购和开具发票,但应严格执行限版限量和验旧售新制度。三是对于其他临时经营户,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开,并当即结清税款的方式。
  (七)强化考核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有效解决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状况,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同时对管理人员日常管理的规范性进行考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为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八)加强协税护税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作用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加强协税护税组织建设。围绕各时期、各阶段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协税护税活动,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网络的作用,构建沟通征纳双方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四、狠抓落实,认真清理抓好整改
  各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梳理,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制订改进措施,认真抓好整改。为了推动各局的工作,市局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局的个体集贸税收征管整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予以通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执行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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