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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国税发[2004]112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30
实施时间: 2004-3-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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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局根据本单位的管理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二、各局如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和市局联系。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以后如有规定和本规程有冲突的,以总局和省局规定为准。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推行“一窗式”管理是加强增值税征管、提高增值税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是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认真推行和积极完善“一窗式”管理,标志着纳税服务向更深层次的发展,为纳税人提供高水平、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同时,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必然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要求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的具体安排部署,我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一律采用“一窗一人一机”管理模式。即在同一窗口,由一位工作人员在一台计算机上同时办理认证、报税、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等数据的采集、申报(包括票表稽核)工作。
  为了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确保“一窗一人一机”管理模式的正常运转并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局根据“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工作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和工作规程”中有关岗责及规程进行了整合,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一宙式”管理岗位设置
  根据“一窗一人一机”管理模式工作需要和金税工程运行的有关规定,在对金税工程有关岗位进行重新调整和功能合并的基础上,设立以下“一窗式”管理工作岗位:
  1、“一窗式”管理服务岗;
  2、“一窗式”管理总复核岗;
  二、“一窗式”管理岗位职责
  (一)“一窗式”管理服务岗岗位职责:
  1、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进行防伪认证,并按规定加盖相应认证戳记。
  2、负责向防伪税控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督促防伪税控企业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3、在进行发票认证时,对计算机不能识别的发票,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
  4、在发票认证过程中,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扣留,并将发票原件和导出的协查数据软盘送交分局征管科,不得拖延或交由企业自行处理。
  5、接收稽查局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发票原件,不得拒收。
  6、对按规定需要通过认证子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必须及时进行补录,不得无故拒绝。
  7、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8、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9、在受理报税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收并要求企业重新采集。
  10、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规定在报税系统中注销该企业登记信息。在办理防伪税控企业注销报税前应核对企业税控专用发票购领情况,确保企业购领的税控专用发票全部经过报税处理。
  11、及时打印未按规定时间报税的防伪税控企业名单。
  12、负责对防伪税控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13、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的辅导工作。
  14、负责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核对企业认证。报税、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等已采集数据与申报表数字是否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审核无误的,接受申报,并将有关申报信息录入计算机,打印出《税收通用缴款书》;审核发现异常的,移交“一窗式”管理总复核岗处理。
  15、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16、对授权IC卡及各种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7、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8、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二)“一窗式”管理总复核岗岗位职责
  1、负责对“一窗式”管理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负责对在“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异常申报的处理;
  3、负责对“一窗式”管理各服务岗位工作的考核;
  4、对“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请示和汇报。
  三、“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图略)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持需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一窗式”管理窗口进行认证:
  (2)“一窗式”管理窗口在认证完毕后,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3)“一窗式”管理窗口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生成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电子信息并传输至“一窗式”票表稽核的数据共享目录下。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抄报税
  (1)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将本企业上月所有开具的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在申报当月规定的报税期内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进行抄报税;
  (2)在企业抄报税成功后,由“一窗式”管理窗口将该企业的销项电子信息传输至“一窗式”票表稽核的数据共享目录下。
  3、其他几种抵扣凭证管理
  (1)如企业取得了运费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等进项,除填写纸质清单外还需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采集软件”、“废旧物资发票信息采集软件”采集电子信息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采集的电子信息进行检测,符合规定的传输至“一窗式”票表稽核的数据共享目录下,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企业重新采集。
  4、纳税申报
  (1)主管税务机关对报税成功的企业,依其纳税申报表和附列资料(可用“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代替申报表附表三、可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代替申报表附表四)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一窗式”纳税申报。
  (2)“一窗式”管理岗位人员将纳税人税控专用发票认证信息,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信息及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及废旧物资发票(或抵扣)数据信息,与CTAIS征管软件的申报信息核对,完成“票表稽核”。“一窗式”票表稽核比对公式如下:
  1)销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总金额(税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税额)
  2)进项:
  1,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进项发票总金额(税额)≤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金额(税额)”
  2,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费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等总金额(税额)≤税务机关采集并验证符合规定抵扣的运费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等总金额(税额)信息稽核相符的,开票征收,稽核不符的转至“一窗式”管理总复核岗,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告知企业,由企业修改其申报信息,修改完毕后重新申报,直至票表稽核相符后,对其开票征收。
  四、“一窗式”管理工作要求
  1、一般纳税人取得属于抵扣范围内的专用发票,在抵扣前都应及时在分局“一窗式”管理服务岗进行认证,企业认证发票时须携带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格证书或当年年审表。(年度内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须携带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一窗式”管理服务岗认证,否则不予认证;对通过认证的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及废旧物资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票面有污损或计算机不能识别且票面不清晰无法认证的电脑发票,应退给企业换票,不得擅自进行手工认证。对企业将已认证过发票再次拿来认证的,“一窗式”管理服务岗可扣留其发票并通知主管税务所(管理科)对其进行处罚后将发票归还企业。
  4、属于“发票代码或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一窗式”管理服务岗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5、对认证不符(除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情况外)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一窗式”服务岗应立即扣留并将发票原件和导出的协查数据软盘送交分局征管科,并积极协助征管科将发票和导出的协查数据软盘传递给稽查局,不得拖延或交由企业自行处理。
  6、防伪税控企业由于金税卡、税控IC卡或开票计算机损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抄报税的,必须携带所有报税所属期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作废票)存根联到“一窗式”服务岗进行存根联补录。
  7、防伪税控企业由于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原金税卡中的开票信息无法进行正常抄报税的,必须先将原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进行补录并报税。
  8、存根联补录原则上只对开票日期为本报税所属期的存根联进行补录。
  9、在进行存根联补录前,“一窗式”管理服务岗应要求企业将需补录的非空白发票存根联按正常发票和作废发票分开,并比照认证时对抵扣联的要求整理好。
  10、对企业报送的存根联属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和无法认证的不予补录。
  11、防伪税控企业应在每月规定日期以前(申报期延长的例外)在办税服务厅进行报税和纳税申报。
  12、对每月7日后仍未报税的防伪税控企业,“一窗式”服务岗应及时将未报税企业名单通知主管税务所(管理科)。对防伪税控企业未及时抄报税而影响到分局数据上传工作的,要追究主管税务所(管理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3、“一窗式“服务岗必须在报税、纳税申报“一窗式”服务中坚持“票表比对”原则。对“票表比对”不符的,不得为企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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