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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劳社政字[2009]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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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管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3号)的有关精神,切实减轻省直管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省直管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际情况,决定对省直管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调整如下:
  一、降低2009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下调为7%,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
  2、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7%下调为0.6%。
  3、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下浮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1、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2000元调整为80000元,各支付段个人自付比例维持不变。
  2、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由1000元、700元、400元下调为900元、600元和300元。
  本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异地住院人员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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