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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工作的函
发文文号: 湘社险函[2009]1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3-11
实施时间: 2009-3-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6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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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以下简称湘政办发[2009]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7号,以下简称湘劳社工字[2009]37号)精神,稳妥地做好城镇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现将《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度补建补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补缴月数、补缴金额对照表》(附件1)、《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信息登记表》(附件2)、《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退休待遇核定发放信息登记表》(附件3)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和湘劳社工字[2009]37号文件做好城镇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建补缴工作。不得以“本地特殊情况”等任何理由乱开政策口子。
  二、办理补建补缴业务的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经办工作流程》规定的各项审批手续,确保程序到位。将每笔补建补缴业务的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地录入《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信息登记表》、《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退休待遇核定发放信息登记表》。
  三、按照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和湘劳社工字[2009]37号文件及其《办事指南》的规定做好宣传工作,为妥善解决当地城镇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问题创造良好地舆论环境。
  四、各地补建补缴经办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向省社保局业务指导处反映。
  联系方式:
  唐望京 0731-4900202(办)
  钟晓星 0731-4900179(办)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记账规模、补缴金额对照表.xls    
附件2 灵活人员补建补缴登记表.xls    
附件3 补建补缴待遇核定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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