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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劳发[2008]17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1-26
实施时间: 2008-11-2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7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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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称储备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储备金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40%比例留存,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将储备金留存比例减少到30%。
  第四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坚持“统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底按比例提取储备金,与工伤保险基金缴存财政部门开设的同一账户,并设专账对储备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储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储备金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余额不足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当年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遇发生重大、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储备金。动用储备金仍不足支付时,由市政府垫付。待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时,偿付市政府垫付资金并支付资金利息。
  第七条 储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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