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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联动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8]9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4
实施时间: 2008-5-4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税收稽查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92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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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税收分析工作,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 的良性联动机制,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联动制度》,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联动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税收分析,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等精神,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 的良性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联动机制遵循原则:
  统筹协调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实行归口管理,实现部门协调、上下联动。
  资源共享原则:依托联动平台,提出业务需求,发布分析信息,反馈处理结果,实现信息共享。
  简便有效原则:联动过程顺畅、操作环节简捷、联动结果高效、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条 联动机制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协调,务求实效,稳步推进,坚持不懈”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第四条 联动机制核心内容:围绕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主题,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各层级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环节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应用和双向反馈机制。各级、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责,又要联动协作,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及时发现纳税异常问题;以纳税评估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措施,并对涉嫌偷逃税疑案及时移送税务稽查;以税务稽查落实评估疑案,并对查案中发现的征管问题提出建议;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反馈结果,强化税收分析与税源监控的互动高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市地税系统各级、各部门齐抓税源管理的合力作用和整体效能。
  第五条 联动机制的目标:通过建立市、县(区)两级联动机制,实现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各环节的有机衔接,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双向反馈、统筹协调、衔接紧密、良性联动、有机统一的运行机制,形成多个税种通盘考虑、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多个环节协调运作的工作格局,进一步优化重点税源管理与服务,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切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局相关联动职能处室工作职责
  (一)计统处联动职责
  第一、贯彻上级税收分析工作要求,负责分析和监控本地区及行业税源、税收情况,探索宏观税收分析思路和方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并完善全市税收分析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各区县局做好税收分析工作。
  第二、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税收分析预测模型,组织开展全市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工作;
  第三、定期开展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种和行业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关系的宏观分析。
  第四、提交税收分析报告及建议,定期组织召开收入分析会;
  第五、开展税源质量分析,建立税源质量与税收征收效能评价体系,按年发布税收征收效能评价信息。
  (二)征管处联动职责
  第一、根据税收分析信息,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发纳税评估软件,实现纳税评估的科学化和信息化;
  第二、从纳税评估出发,分析税收征管相关规定执行情况,考核评价各区县局税收征管质量;
  第三、参考宏观税收分析产生的行业税负和预警标准,每年确定1-2个行业纳税评估对象,组织开展行业纳税评估工作,提升行业税负水平。
  第四、利用税收分析结果,调查研究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可能存在的疑点和风险点,突出重点下达纳税评估工作任务,指导区县局对预警行业、预警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五、根据各区县局纳税评估反馈的信息和税收分析中发现的疑点,对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移送市稽查处;
  第六、根据税源管理措施的实施结果、税收分析信息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馈意见,进一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点带面,研究完善加强税收征管的制度办法;
  第七、反馈稽查处提交的稽查建议落实情况。
  (三)稽查处联动职责
  第一、受理征管处移交的纳税评估资料,纳入案源管理;
  第二、以行业纳税评估为依据,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及时反馈案件查处信息,提交稽查建议。
  (四)税政管理处联动职责
  第一、负责收集分税种分行业涉税信息;
  第二、负责监控分税种分行业税源变化情况,通过税收完成,分析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第三、负责按半年分税种分行业进行税收分析,并将分析信息传送计统、征管、稽查处;
  第四、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提供政策业务支持。
  第七条 区县局各职能科室联动职责
  (一)计统部门联动职责:
  第一、贯彻市局税收分析工作要求,开展本地区经济税源分析调查,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第二、结合实际,做好税收日常分析和专题分析,特别是做好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微观分析;
  第三、根据市局发布的税收分析信息,开展宏观税负、行业税负等方面的深度分析,向纳税评估、税政管理和稽查部门提供分析结果;配合税政管理部门开展分税种的分析。
  第四、按月(季)组织召开税收分析会,并向会议提交相关分析材料;
  第五、做好税收分析的上报和信息反馈工作,为上级领导决策和加强税源管理当好参谋,提供可靠依据。
  (二)征管部门联动职责
  第一、认真完成市局征管处下达的纳税评估任务;
  第二、根据本局计统部门税收分析信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按程序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对有偷逃税嫌疑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移送税务稽查处理;
  第四、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及税务稽查反馈的建议,制定完善税收征管办法,建制堵漏。
  第五、反馈稽查部门提交的稽查建议落实情况;
  (三)稽查部门联动职责
  第一、受理征管部门移交的纳税评估资料,纳入案源管理;
  第二、及时向评估部门反馈查处信息;
  第三、提交稽查建议;
  (四)税政管理部门联动职责
  第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信息,进一步深化本地区分税种分行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第二、负责监控本地区分税种分行业税源变化情况;
  第三、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提供政策支持,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制度
  第八条 完善税收分析会议制度。市局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两次税收收入分析会(上半年税收分析会、全年税收分析会),分析把握税收形势,研究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市局全体局领导和各处负责人参加,并视情况请部分区县局领导参加。区县局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召开税收分析会议。
  第九条 完善税收信息定期发布制度。计统部门是税收数据的发布部门,应按月发布分地区、分经济类型、分税种税收收入信息;按半年发布全市及各区(县)宏观税负、税收弹性系数、行业税负;按半年发布市局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指标,通报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等指标及变动情况。
  第十条 建立税负分析跟踪问效制度。把分析结果应用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之中。对税负情况比较差的地区以及问题比较多的行业和企业,要及时提出预警,督促整改;对问题比较集中的,要组织力量进行深入排查,发现疑点,一查到底;对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地方,市局要进行重点稽查。
  第十一条 建立上下联动的纵向反馈制度。主要通过上级通报、工作部署和下级报告的方式实现反馈。市局计统处结合税收分析,通报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和线索,有关业务部门应当负责具体的部署和督导工作;各区县局应当对市局通报的问题和部署的进行逐项落实,并将落实的原因、情况、措施、建议,以报告的方式反馈给市地税局。
  第十二条 建立同级联动的横向反馈制度。主要通过联动机制例会、收入分析会、案件移送和稽查建议等方式实现反馈。计统、税政、征管、稽查、法规、效能等各部门应当围绕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反馈工作信息,确保每一个环节间的顺畅衔接。
  第十三条 建立复核监督机制。各区县局要结合税收分析办法、税管员制度、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绩效考评、能级考核和执法检查等办法,健全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效能监察和执法检查要重点对评估和稽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监督。将联动的内容列入日常督查工作重点,由各相关部门分头抓落实,定期整改、通报。经复查、抽查有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市局计统处每年发布两次税收分析结果,上半年在7月底前、全年的分析结果在年末后一个季度以内发布,并向征管处提交《税收分析建议书》。
  第十五条 征管处接到税收分析及建议书后,对全市和区域税源进行“面”的“扫描”评估,通过开展典型调查,以进一步确定具有全市普遍性、行业性的疑点对象,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各区县局下达纳税评估工作任务,组织开展行业纳税评估,指导各区县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征管处评估发现纳税人有重大涉嫌偷、逃、骗税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移送给市局稽查处。通过行业纳税评估,对需要开展专项税务稽查的,征管处应在12月底前向稽查处提交《行业税务稽查建议书》,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移送稽查处。
  征管处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各区县评估情况反馈给计统处。
  第十六条 稽查处根据行业建议书结合总局稽查局工作要求,在2月底前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年度税收专项检查;
  稽查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征管处移交的线索按稽查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案件查结后7个工作日内向征管处反馈案件查处信息;
  稽查处应在11月底前向征管处反馈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各区县局计统部门根据市局发布的税收分析信息,30个工作日内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宏观税负、行业税负等方面的深度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分送纳税评估部门,同时报送市局计统处。
  第十八条 各区县局纳税评估部门,结合本地税源实际进行剖析,筛选本地区具有普遍性、行业性的纳税疑点问题或线索,分析查找税负变动、纳税异常的主要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将应征未征的税款,及时征缴入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局征管处反馈评估结果,同时抄送本局计统部门。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税或抗税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各区县局纳税评估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纳税评估综合情况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稽查部门应当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使纳税评估移送的案源成为稽查案源的主要依据之一,确保评估选户、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紧密衔接。
  各区县局稽查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区县局评估部门移送的线索按照工作制度予以处理,对稽查不予立案的案件,经分管局长批准并注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后7个工作日内退回评估部门。
  各区县局稽查局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查处,并在查结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局评估部门反馈查处信息;
  各区县局稽查局应及时制作《税务稽查建议书》,传递给征管或税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区县局征管和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应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反馈结果,及时采取相应征管措施,依法建立健全相关征管制度,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征管和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整改情况反馈稽查部门。
  五、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建立税收工作联动机制作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突破税收难题的关键,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联动机制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税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法规、效能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在部门衔接配合上的领导协调作用,促使各部门、各层级围绕目标,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强化追究,为建立联动机制、实现税源综合管理提供协调顺畅、保障有力的高层次运行平台。
  第二十二条 考核激励。为促进深入开展税源联动管理,鼓励各级地税职工发挥税源管理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对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质量高,效果显著的,市局将分别评选全市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优秀案例。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在各级机关、各环节税源联动管理工作中,对反映问题不实、应反馈未反馈及反馈问题不落实的,以及经纳税评估复评、税务稽查复查发现质量较差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七、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局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计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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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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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qing2009   2010年8月27日
这个联动制度很具体,操作性很强,很值得各地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