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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劳社发[2006]12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7-24
实施时间: 2006-7-24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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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企业、中央驻宁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等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由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个月调整为二十个月。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待遇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宁民发[1994]136号、宁劳人(险)字[1995]056号、宁人劳(险)字[1998]052号规定的计发基数,从2004年10月1日起,由十个月他调整为二十个月。
  三、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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