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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5]16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0
实施时间: 2006-12-20
失效时间: 2013-6-30
法规类型: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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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税收和规费委托代征行为,加强税费源泉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代征是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为了有利于税费征收和方便税费缴纳,实行由委托代征人代表地税机关依照税费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费款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地税机关按照方便纳税或实行委托代征有利于加强税收控管的原则,在受托方自愿接受的前提下,可依法实行委托代征。
  具体的代征项目由市及市以上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 实行委托代征的,委托的地税机关和受托单位要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
  第五条 委托代征地税机关按规定支付委托代征人代征手续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56号)执行。委托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费款中坐支。
  第六条 委托代征人应具备下列客观条件之一:
  与纳税费人有管理关系;
  与纳税费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与纳税费人有地缘关系;
  拥有其它税费控管和方便纳税费人的有利条件。
  第七条 委托代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主观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管理制度完善;
  组织机构健全;
  有具体经办人员负责代征工作。
  第八条 实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根据代征区域,由县区或县区以上地税机关与委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确立委托代征关系,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内容和格式由省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九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继续委托代征,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第十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委托代征的内容;
  (二)委托方权限和责任;
  (三)受托方权限和责任;
  (四)违反协议行为的范围;
  (五)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理;
  (六)解除协议的条件;
  (七)协议双方签章。
  第十一条 委托代征人有如下权限:
  代表委托代征地税机关行使征收权;
  要求委托代征地税机关确定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代征期限和代征环节;
  要求委托代征地税机关提供代征凭证;
  要求委托代征地税机关确定税费款解缴方法和期限;
  要求委托代征地税机关根据代征金额支付手续费。
  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人有如下责任:
  接受委托代征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按照委托代征地税机关确定的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代征期限和代征环节,代征税费款并开具代征凭证;
  按照委托代征地税机关的要求解缴代征的税费款;
  按照委托代征地税机关的要求建立、使用、保管有关账簿、凭证和代征资料;
  及时向委托代征地税机关报告代征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委托代征地税机关的权限:
  监督检查委托代征人是否按照确定的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代征期限和代征环节代征税费款;
  监督检查委托代征人是否按照规定开具代征凭证;
  监督检查委托代征人是否按照规定方法和期限解缴税费款;
  监督检查委托代征人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委托代征的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托代征地税机关的责任:
  确定委托代征的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代征期限和代征环节;
  向委托代征人提供代征凭证;
  确定委托代征税费款的解缴方法和期限;
  确定委托代征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内容、保管期限;
  向委托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解决委托代征人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委托代征人应按照协议的要求,行使征收权、履行代征责任,不得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代行征收权、代行代征责任;不得核定税费定额;不得实施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委托代征协议行为的范围:
  (一)委托代征地税机关
  1、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责任;
  2、超越本办法第十三条权限;
  (二)委托代征人
  1、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责任;
  2、超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权限;
  第十七条 违反委托代征协议行为的处理:
  委托代征地税机关违反协议,造成少征税费款,由委托代征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应征税费款;
  委托代征人违反协议,造成少征税费款,由委托代征人负责代征应征税费款。
  第十八条 解除委托代征协议的条件:
  (一)协议期满,未续签;
  (二)一方出现违反协议行为;
  (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
  第十九条 解除委托代征协议,终止委托代征,委托代征地税机关要收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代征凭证,并结清税费款项。
  第二十条 委托代征地税机关应对委托代征经办人员进行指导、辅导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地税机关委托代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7-2
实施时间:2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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