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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科高[2007]9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07-3-22
实施时间: 2007-3-22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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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外经贸局,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47号]要求,现将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厅联合制订的《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及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苏州工业园区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厅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属于以下范围:
  1、软件研发及服务企业:包括对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客户定制软件的研发,以及软件技术服务等。
  2、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企业:包括产品生产技术研发、产品外观设计、结构设计、模具设计服务等。
  3、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企业:包括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系统集成,以及提供电子商务平台、集成电路测试服务等。
  4、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企业:包括系统操作、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
  5、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企业:包括为其他企业提供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运作以及供应管理等方面的数据集成、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数据库管理及信息化服务等。
  上述软件研发服务、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以及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在苏州工业园区内。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业务稳定增长。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
  5、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从事外包服务的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4次,每次申报时间为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有权机关在受理企业申报后2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并向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报送省科技厅;同时将申报企业清单抄送苏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外经贸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厅组织专家对苏州工业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联合予以认定。认定企业名单报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备案。
  第九条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4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宜。
  第十条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科技、财政、税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试点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服务和跟踪管理工作,有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情况的,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取消其享受试点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等省级有关部门会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科技、财政、税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厅反映。
  第十三条 如国家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或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中相应内容按照改革和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
  适用范围: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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